8月15日是全国生态日
如何以“法治之盾”守护“长江之美”?
怎样推动“有法可依”到“循法而治”?
近日,江阴法院公布了一批典型环保类案件,案件聚焦长江生态保护,严厉打击了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01
非法电捕144.15公斤渔物
“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今后一定引以为戒,遵纪守法,以实际行动带动身边人,保护环境。”作为一名非法捕捞的被告人,祝某某在开庭陈述时表示。
2022年4月18日,祝某某纠集同伙驾驶三条皮划艇渡过长江夹江至长江镇江段焦北滩附近水域,依次使用电瓶、逆变器、电抄网等工具捕捞144.15公斤的渔物,同时将渔获物顺利转移至岸边,次日凌晨4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
四名被告人行为确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中三人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最终,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拘役六个月不等的刑罚(祝某某适用缓刑),扣押在案的捕捞工具予以没收;民事部分判决四被告对非法捕捞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失43561.7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怎么说:
禁渔三年多来,江阴法院审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数量也呈逐年下降趋势,同时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如从团伙作案向个人随机作案转变、捕捞地点从长江干流向支流或内河水域转变、传统电捕网捕向使用新型禁用渔具渔法作案转变。江阴法院将坚持依法履职、能动司法,筑牢长江十年禁渔法治防线。
02
偷偷倾倒危险废物1900余吨
“偷偷将废钢砂冲入长江应该不会有人知道吧。”2020年12月,抱着侥幸的心理,韩某打起了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歪主意,他前后多次指使某船舶公司的员工将废钢砂平铺在船台与长江连接处,后任由长江涨落潮将废钢砂冲入长江。
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该被告船舶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900余吨,情节严重,其行为造成地表水、土壤、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费用4008221.88元。
最终,因承担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责任,法院判处被告人韩某等五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二十万至二万五千元不等,判处某船舶公司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
在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被告船舶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和事务性费用452万余元,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1.46万元。
承办法官怎么说:
面对此类案件,支持检察机关针对某船舶公司造成“水陆空”污染提起的赔偿464万余元的诉讼请求,并最终认定按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1.5倍判令该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1万余元,体现了对“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追责,也有利于警示他人不得实施类似行为。
03
22万余吨江砂被盗采挖空
长江河道砂石属于国家矿产资源,具有维持河道潜流、稳定河道形态、提供生物栖息地、过滤河流水质等重要功能。
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间,仲某某雇佣和纠合多人负责联络、收款、记账、望风等任务,并于夜间在长江泰州段83-84号浮附近水域采用并绑方式盗采江砂22万余吨,价值1180余万元。之后,仲某某谎称“有关系”能提供安全保护,并与多名采砂船主约定利润“四六”、“五五”分成,之后江砂被运至上海、镇江、泰兴等地码头进行销售。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对主犯仲某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二万元;对其余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同时追缴违法所得,没收吸砂船及部分江砂拍卖款。在民事部分,判令仲某某等12名被告连带赔偿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281.16万元。
承办法官怎么说:
目前,长江非法采砂呈现隐匿性强、犯罪团伙组织化等特点。在本案中,通过对涉砂犯罪团伙全链条打击、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审判功能,判令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体现了治罪与治理并重,有力地打击了长江非法采砂违法犯罪。
记者:王佳
校 对:小阮
责 编:寿晨
编审:朱琰
来源:江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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