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1
被告人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唐某以发展生态农业项目为由,通过先租后买的方式,先后将段某、雷某、李某等农户位于原恩施市七里坪街道办事处七里坪村的林地流转至其名下。之后唐某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通过放炮开山、挖机挖掘等方式将该处山林平整,后将平整后的场地出租给他人用于开设废品收购站、堆放水泥涵管等。经恩施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唐某占用该处林地面积为10.284亩(0.6856公顷),林种为防护林,现植被资源已完全破坏。
2011年至2018年期间,唐某通过先租后买的方式从原恩施市七里坪街道办事处七里坪村村民黎某、王某、高某等人处将原恩施市七里坪街道办事处七里坪村的林地流转至其名下用于倾倒渣土。经恩施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唐某占用该处林地面积为4.596亩(0.3064公顷),林种为一般商品林,现植被资源已完全破坏。
案发后,唐某出资5万元用于恩施市七里坪街道办事处阳鹊坝村1.1公顷土地整治项目建设。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唐某案发后积极异地补植复绿等情节,判决被告人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典型意义
土地资源是重要的生态资源,保护和修复土地必须多措并举。本案系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的案件。防护林是防风固沙、生态防护的重要资源。保护森林资源,特别是防护林资源,关系到生态环境建设及农业生产安全。本案中,被告人唐某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林地建设厂房对外租赁,致使案涉林地的林业种植条件被破坏、林地功能产生损害。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积极贯彻修复性司法理念,将土地修复作为量刑的重要因素予以考量,鼓励被告人主动修复土地,积极恢复地貌。通过“刑罚+修复”的责任方式,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引导社会公众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
2
被告人廖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廖某在未办理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其父亲位于恩施市新塘乡保水溪村的自留山上采石,经恩施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勘查,开挖林地面积10.7925亩,系一般商品林;又经恩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武汉安平泰地质矿产勘查有限公司测量,该处矿石资源量为4468.9立方米,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71600元。廖某所开挖矿石部分自用或他用部分用于销售,获利人民币60000元。
案发后,廖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破案后,廖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并复垦复绿,但成活率仅8%。审理中,廖某继续补植复绿,栽植了柳杉1500株。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进行采石,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结合被告人廖某到案自首、案发后积极补植复绿,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等情节,判决被告人廖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缴纳)。追缴被告人廖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已追缴5000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恩施地处清江上游,该地区的森林资源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作用。随着恩施地区经济迅速发展,对矿石需求变大,在利益驱使下,不法分子违反法律规定,违法采石,滥伐林木,致使山体裸露、水土流失,破坏了生态环境。本案案发后,廖某主动复垦复绿,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复垦复绿树木成活率低后,继续补植复绿,体现了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从“就案办案”到“能动司法”转变,对保护林地植被、修复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3
被告人杨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禁渔期间,被告人杨某明知杨某军、胡某某(均已判决)携带变压器、电线、渔网等工具来到清江支流忠建河河段(禁渔区)非法捕鱼。仍两次将自己的小型货车借给二人使用,并约定以 3.5 元/斤的价格收受二人捕捞的渔获。第一次杨某伟以7800元收购;9月6日杨某军、胡某某非法捕捞刁子鱼534.4公斤,返途时被民警查获。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帮助他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理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恩施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杨某伟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清江流域是湖北三大一级流域之一,也是湖北省主要生态功能区和重要水源涵养地,具有重要的生态意义。本案中,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犯罪行为人明知他人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仍将自己的小型货车出借用于运输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严重危害了清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人民法院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依法判处犯罪行为人刑罚,“全链条”打击非法捕捞犯罪,对维护清江流域生态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丨环境资源审判庭
编辑丨张 森
审核丨冉义平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