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在法律实践中的地位至关重要,任何案件的处理都依赖于证据的支撑与证明,而在法庭调查中,控辩双方通常针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举证质证,法官亦围绕“三性”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衡量证据是否可以被接受并运用于法律程序的基本标准。
理解这三性对于法学研究者及司法从业者,甚至是普通人来说都尤为重要,毕竟只有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才能在法律纠纷中有更大的胜诉希望。
从概念上讲,真实性指的是证据内容与待证事实之间的一致性,也就是说,证据必须反映客观事实,不得虚假或捏造;关联性则是指证据与案件有实质性的联系,能够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产生证明作用;合法性意味着证据的取得和使用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也不应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理来源方面,证据真实性源于法律追求事实真相的根本要求,无论是在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中,真实的证据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石,如果证据不真实,整个法律判断将失去基础,公正判决也就无从谈起;关联性则是由证据法【在我国,有关证据的法律散见于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司法解释中】的基本原则所决定的,任何不能直接或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都是不必要的,会浪费司法资源,甚至干扰案件的正确判决;合法性则体现了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原则,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不仅违背法律精神,还可能导致其他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只有程序合法的证据才具有法律效力。
证据的三性是相互关联、互为补充的。真实性是所有证据的基础,没有真实性保证的证据即使再具有关联性和合法性,也无法在法庭上站住脚;而关联性确保了证据在案件审理中的实际价值,如果证据与待证事实毫无关联,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也无济于事;合法性则是证据在法律程序中的“通行证”,即使证据真实且具有关联性,但若其取得方式不合法,就不能被采纳。
然而,这三性也有明显的区别。在具体案件中,证据的真实性往往需要通过鉴定、调查等方法加以确认,而关联性通常由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合法性则相对明确,由相关法律条文直接规范,如在刑事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证据三性的区别还体现在其在法律适用中的重要性上。真实性是最根本的要求,任何裁判必须建立在真实有效的证据基础上,否则无论裁决多么合理、公正,都难免有误。关联性则确保了裁判的针对性和效率,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合法性维系着整个法律体系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如果法律自身允许非法证据进入审判程序,将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信任。
具体案例中,证据三性的应用和考察常常相辅相成。例如,在一起刑事案件中,某份证词如果经过严格核实,证明确实是证人亲口所述且没有伪造成分,这就是验证了其真实性;如果该证词直接涉及案件的关键事实,如犯罪时间、地点和行为细节,则具有关联性;而若该证词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即证人在没有受到威胁或引诱的情况下自愿作证,则满足了合法性。
综上所述,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法律证据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核心要素,这三性既有各自独特的概念和法理来源,又在实际操作中紧密关联、相互支持,共同保障了法律程序的公正与效率,是实现司法正义的重要保障。在实务中,深入理解并严格遵循证据三性,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确保司法过程的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仅作浅要分析,如对证据法相关知识有进一步兴趣,也推荐您阅读相关文献如《证据法学》、《对“证据属性”在证据制度中基础性地位的质疑》、《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研究》、《证据属性层次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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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吴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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