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秦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实现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但很少有人了解在这种高度集权的统治架构下,秦代司法机构的设置是如何体现出权力制约的。其实,秦始皇虽然是名垂青史的暴君,但在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度时,他也未曾忽视权力制衡的重要性。从中央到地方,秦代司法机构的设置无不渗透着分权制衡的理念,以防止权力过度集中。那么具体而言,秦代司法机构在哪些方面体现了权力制约呢?
一、权力制衡在中央:御史大夫与丞相的较量
秦统一天下后,君权神圣不可侵犯,皇帝的权威至高无上。但秦始皇并非是盲目自大的暴君,他深知过于集权会酿成大祸。于是,在设置中央最高统治机构时,秦始皇有意识地将最高权力分散给了不同的官员。
秦统一六国后,丞相是中央最高的行政长官,掌管全国大政方针。丞相权力之大,不亚于君王,有"移权于君而有制于相"的说法。秦始皇对此忌惮不已,深恐丞相的权力过重会影响自己的统治。
为了制约丞相的巨大权力,秦朝专门设置了御史大夫这一职位。御史大夫由皇帝亲自信任的人担任,地位仅次于丞相,分管中央各部门,与丞相职权相当。御史大夫可直接向皇帝反映情况,监督丞相的工作,成为制约丞相权力的重要力量。
这样一来,丞相和御史大夫的权力就产生了制约,互相牵制。丞相无法独揽大权,御史大夫也无法凌驾于相权之上,两者的较量正是秦朝分权制衡的杰出体现。
二、牵一发而动全身:郡级三权分立的格局
秦代的郡制与后世有所不同,郡守并非掌管一郡全权的"一元制"长官。相反,秦代将一郡的权力分散给了郡内三个官员:郡守、郡尉和郡监御史,他们在权力上谁也不能凌驾于其他两员,形成了一种三足鼎立的格局。
郡守是郡级最高长官,掌管一郡的政务大权。但在军事和司法事务上,他的权力却受到了牵制。军事方面,郡尉与郡守对分,掌管郡内军队的调拨和战备;司法方面,郡监御史分管案件的复审和监察,对郡内的审判行使监督权。
三者权力交叉,谁也不能独断专行。郡守要处置刑事案件,必须先经过郡监御史的审核;郡尉若想调动军队,也须与郡守商议。如此三权分立,让三员之间相互牵制,避免了权力过度集中于一人之手。
这种制度安排,根源还在于秦王朝对地方割据力量的防范。如果郡一级的权力都操纵于一人之手,他很可能凭借庞大的权力和资源蓄积实力,对抗中央统治,最终酿成新的割据局面。因此,秦朝有意识地将郡级权力分散给三个官员,让他们互相约束,以绝后患。
其实,这种三权分立并非完全是秦朝的创举。早在春秋战国时期,一些诸侯国就曾效仿周天子的制度,在国内设立"相、士、马"三权分立的架构。秦朝的做法,或许是借鉴并发扬了这一做法,使其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推广。
三、夺权大战:
秦朝虽然在中央和地方设立了分权制衡的机制,但这种制衡并非一蹴而就、始终如一的。在秦始皇统治后期,皇权与权臣之间曾爆发过一场剧烈的权力之争。
这场斗争的核心人物是丞相李斯的儿子诸阳和御史大夫胡阿。二人在秦始皇驾崩后,为了争夺实权展开了激烈的较量。
诸阳本想趁秦二世年幼,自己掌控朝政,但胡阿凭借御史大夫的职权,多次阻挠诸阳的谋划,导致二人不情不愿地成为死敌。
在随后的几年里,诸阳和胡阿你来我往、斗stratagem重重,朝中分成两派互相倾轧。诸阳奉行"专将一人"的集权主张,欲让皇帝把大权全部交予自己;而胡阿则主张"分任数人",不让权力过度集中。
此消彼长、相持不下,最终诸阳在230年被秦二世除去,而胡阿临死前也被免了御史大夫的职务。这场权力之争昭示了秦朝虽有制衡之意,但君权神授的思想根深蒂固,皇帝若想要专制便可借机摆脱制衡。
除了与御史大夫的对峙,诸阳在与自己的手下官僚的斗争中也体现了权力分散、制衡的态势。
丞佞是丞相府的文书掌柜,地位不高,但凭借掌控印绶、策问奏章的职能,丞佞们在日常办公中渐渐壮大了权力。到了诸阳时期,一众丞佞如张唐、赵同、田骈等人开始强硬插手朝政,与诸阳形成一种既合作又对抗的微妙关系。
诸阳也深知丞佞们的能耐,于是频频压制他们的权力,双方由合作到对抗,上演了一出出精彩的权力游戏。比如诸阳为了防范田骈的心腹窦苌,特意在窦苌的印绶上雕刻"小心"两个字,再次意味深长地警示手下。
在这些斗争中,诸阳的丞相权力虽未受到根本的削弱,但也被迫分散出去,避免了一人垄断大权的局面。正所谓"以权制权",丞佞们的存在成为了一种有益的权力制约。
四、县令与县丞的权力制约
秦代的权力制衡不仅存在于中央和郡一级,就连基层的县级体制,也贯彻了这一理念。县令和县丞两员之间的职权划分,正是县级权力制约的典型体现。
县令掌管一县大权,在军国之事上拥有绝对决策权。但在具体行政执行层面,县令的权力则受到县丞的牵制和制约。
县丞作为县令的助手,主掌县中吏治、徭役、赋税等具体事务,县令的诏命也须由县丞执行。若县令滥用职权,县丞有权向上级举报;若县令做出过错决策,县丞也可拒不执行。
这种设置使县令和县丞互相制约,避免了一人独揽大权。在实践中,县丞的权力并非一味被压制,相反,一些德高望重的县丞,权力往往远超其名。
比如安邑令趙奢,就是一个被县丞掣肘的典型案例。趙奢为了斩草除根,想要整顿安邑吏治,结果却被县丞李杭一再刁难和阻挠。趙奢多次报告上级,终于将李杭革职,重新遴选了一名新任县丞。可见,即便是一县之令,在执政中也时常受到县丞的钳制和对抗。
再如巨鹿县令嫌县丞张宣专横跋扈,竟然指使亲信暗杀了张宣。这虽然是一个极端血腥的例子,但也从侧面反映出县令与县丞之间存在着剧烈的权力之争。正是由于二者职权相互牵制,导致了这种流血冲突的产生。
秦朝在建立集权专制制度的同时,对于基层行政权力的制衡亦是有所体现的。这种制衡有利于维系基层政权的稳定,防止一人独揽大权后酿成的弊端。
秦代虽然是一个中央高度集权的时期,但秦始皇并非是一个完全不讲理智、横加专制的暴君。在建立集权制度的同时,他也注意到了权力过度集中所带来的隐患,因而在中央和地方的司法机构设置中体现了分权制衡的理念。
在中央,御史大夫与丞相的权力制约关系正是秦朝权力制衡机制的集中体现。二者职权相当,却又相互牵制,避免了一人专权。即便在丞相诸阳掌权期间,御史大夫胡阿也多次阻挠其谋逆篡权,直到最终双方在权力斗争中两败俱伤。
至于地方,秦朝在郡一级实行了"三权分立"的格局,将军事、民政、司法三权交由三员掌管,谁也不能凌驾于其他二人之上。这种格局防止了一人一地独揽大权,为中央统治扫清了后顾之忧。
就连基层的县级行政体系,也贯彻了分权制衡理念。县令与县丞的职权划分模糊,互相制约,使基层政权免受一人专制的阻扰。这从安邑令趙奢、巨鹿令暗杀县丞的事件中可见一斑。
当然,秦代的制衡机制也存在明显的缺陷,尤其是皇权凌驾于诸臣之上这一观念,使得制衡常常游离于形式主义,缺乏实在的约束力。但即便如此,秦朝在分权制衡方面的理念和实践,也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反复玩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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