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是公民的权利,广大人民群众有权利通过信访途径表达各自利益诉求,但同时在信访活动中,也要遵守《信访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法合理表达诉求,维护和实现正当权益,在全社会共同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让我们一起通过视频来了解一下《信访工作条例》十问十答。
九问:信访人信访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十问:对处理意见不服怎么办?
答: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 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 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单位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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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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