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申某某、武某......
8月15日,在第二个全国生态日之际,由陵川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申某某、武某非法狩猎案在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现场,被告人申某某、武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认罪悔罪。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武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至2023年5月期间,被告人申某某、武某分别独自或伙同他人(同案3人另案处理)在陵川县多个乡镇使用犬只、“钢丝套圈”、“猎夹”等工具非法捕获豹猫、狍子、野猪、獾、野鸡等野生动物一百余只,后自己食用或贩卖给他人。经认定:申某某等人狩猎时间属于禁猎期,所使用工具属于禁用的工具;涉案的野生动物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三有”野生动物,申某非法捕猎价值四万余元,武某非法捕猎价值两千余元。
庭审现场
“坚决抵制非法狩猎行为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要拒绝参加一切与野生动物狩猎、交易等有关的活动,共同保护生物多样性,共同守护绿色家园。”庭审现场,检察官宣读了起诉书,对指控的案件事实证据进行了当庭出示、质证、提出量刑建议,并结合案件和检察职能开展释法说理。
“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我现在很后悔。”庭审现场,被告人申某某、武某当庭认罪悔罪。“非法狩猎不仅涉嫌刑事犯罪,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得不偿失。”庭审结束后,人民陪审员谈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对野生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猎获物的数量、价值和狩猎方法、工具等,认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猎捕的动机、目的、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来源:陵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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