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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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设工程中,承包人因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时,可以依法将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并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设立是为了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完成建设工程后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报酬。
实际施工人通常指的是直接参与建设工程施工的个人或单位,他们可能是总承包商、分包商或转包商,也可能是直接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施工人员。在某些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能并非合同的直接签订方,但实际完成了工程的施工任务。
那么,实际施工人是否能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呢?
最高院在《管赛兵、唐山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仅赋予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价款的权利,并未规定其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院认为,
管赛兵作为实际施工人,其所应得款项只占全部工程价款的一部分,请求拍卖工程不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请求权的主体为“承包人”,即工程承包人可以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直接请求对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仅赋予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价款的权利,并未规定其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管赛兵作为实际施工人,并非直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其请求对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原判决认定管赛兵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
因此,实际施工人通常不直接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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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管赛兵、唐山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6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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