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刘某在2021年12月乘坐出租车时因司机吴某驾驶不当,造成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吴某负全责。刘某因手术和住院身心俱疲,在选择案由为客运合同关系时,能否一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也迪律师解答
刘某与吴某之间已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吴某因自身操作失误造成刘某九级伤残,理应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刘某除可要求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外,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原因如下:
第一、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在本案中,因吴某的违约行为,刘某的健康权受到了侵害。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可知,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本案中,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更利于保护刘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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