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绝不是征收方走个过场就能解决的问题。陕西省的李先生等66名村民,协议也签了,房子也拆了,十几年过去,竟始终无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能,未帮助李先生等委托人实质性解决纠纷,圣运律师启动了一系列案件办理程序,并于近日取得了积极正向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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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原以为是新家换旧房子,没想到十余年未得到安置
陕西省的李先生等66名村民,在本村合法拥有宅基地及房屋,2007年初,经招商引资,某房地产开发商入驻本地,由其负责案涉商业小区的开发工作,并与村委会签订产权调换协议,承诺在完工后,返还村里相应的商业面积以及住宅,镇政府作为见证方盖章认定。
为保证这一项目的顺利开展,相关部门陆续配合完成了相关手续。随后省政府于2010年作出征地批复,决定征收原告的宅基地及房屋,在征收过程中,原告的房屋被拆,国土资源部门代表市政府与村委会签订《征收集体土地协议书》。
在此征收过程中,为配合征收工作,包括李先生在内的66名村民积极与村委会、镇政府签订了《产权调换协议书》,以为随着征收程序的推进,李先生能和乡亲们一起住进新房子,村子也能随着政府的规划与开发变得更好,更繁荣。
不可思议的是,不知在开发过程中,出现了何种状况,开发项目没有如期进行,如今,村里的房子已经被推倒,空地上始终不见商业小区的影子,所谓的安置房更是泡影,李先生对此也无计可施,可干着急也不是办法,后经朋友推荐,李先生等人决定委托北京圣运征拆律师团队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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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启动,得到的承诺始终得不到落实
在接受委托后,在接受委托后,由王有银律师立即组建办案团队 ,并第一时间针对案情作出案件办理策划书。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目标明确,即实质性解决委托人的安置补偿问题,并围绕此开展了一系列办理程序。
首先,为了了解土地征收以及旧村改造安置程序的违法点,需要整理收集案件材料。因此,主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启动了信息公开程序,向各级政府、住建部门以及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征地审批等文件。
其次,在接受委托之初,主办律师就已经协助委托人提起诉讼程序,要求区政府履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并且一路诉至陕西省高院,在陕西省高院法官的调解下,相应的政府部门作出了相应的表态,随后,委托人撤诉,并由开发商支付了相应的过渡费。
随后,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推进案涉征地改造项目遗留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同日,区政府也召开会议,会议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本着妥善化解的原则,做好新村改造及三产项目遗留问题的处置工作。
事情到此,我们认为委托人的补偿安置为题,马上能够得到实质性的解决,只是令我们和委托人没有想到的是,委托人只拿到了开发商给出的过渡费,政府完全没有表现出对委托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态度。
对此,在律师的帮助下,村民们曾向市政府邮寄了安置补偿申请,请求市政府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但物流显示,市政府竟直接拒收。无奈之下,李先生等人只能启动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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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一线记录,圣运律师据理力争,法院判决市政府限期履职
庭审一开审,主办律师就向法院明确表示委托人艰难处境的事实---委托人自征收开始到开庭当日,尚未得到妥善安置,原计划的安置小区更是毫无踪影。原告的生活因本次征收陷入了极度困难的境地,安置房迟迟得不到解决。市政府作为征收补偿部门却始终拒绝履行安置补偿职能。
对此,市政府竟辩称,答辩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涉案集体土地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复转建设用地并同意征收后,答辩人作出了《征地公告》,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予以公告,并公布了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依法履行了相应的职责。
尽管市政府坚称已经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但是在其提交的证据中,只有征地公告等程序性文件,根本拿不出补偿款支付凭证或者安置房交付证明,最终市政府的伪装被法院看穿,法院指出,集体土地被征收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法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措施,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具体而言,征收补偿应当体现出对被征收宅基地使用权承载的居住权益的特殊安排,被告市政府应当督促落实土地出让及安置项目建设。最终法院判决市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李先生等人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圣运提示
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都应当依法及时获得安置补偿。在本案中, 市政府作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有义务妥善安置被征收人,切实落实安置补偿事项。如果您也遇到征收方未依法及时安置补偿的情况,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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