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人专属微信号」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守护生态安全
叙永公安
持续保持对非法捕捞
违法犯罪活动的
严打高压态势
近期
成功破获非法捕捞案
案例一
江门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鱼并销售,数量较大,经侦查后,在江门镇一河道将正在实施非法捕捞的梅某、朱某现场抓获。
经讯问,二人对其非法捕捞的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
赤水派出所民警在赤水河流域巡逻时,发现路边停放一可疑摩托车。
民警立即上前查看,发现王某正划着小船,使用电鱼器材等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民警随即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讯问,王某对非法捕捞的行为供认不讳。
这风景,干这事
太破坏“风景”了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三
江门派出所民警在永宁河流域开展日常巡逻时,发现有人在禁渔区使用电鱼器材非法捕捞水产品,民警现场将谢某彬、谢某柱、曾某三人抓获。
经讯问,三人对非法捕捞的行为供认不讳。
这就过分了
用电打鱼,大小“通吃”
衣服也“穿上了”
手铐也“戴上了”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梅某波,朱某某,曾某君,江门镇双莲村人,6月4日晚在江门镇一河道内非法捕捞被查获,目前被取保侯审
法律小讲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群众应切实增强
环境保护意识
自觉遵守禁渔要求
共同保护生态环境
感谢热心群众的举报
警民共建
抵制各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
夏季平安 执着守护
平安泸州 使命必达
发布/泸州公安新媒体
策划/C 审核/邹佶宏 审定/谷川
本文@平安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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