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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京师合肥律所)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一、案件背景
2020年4月,林某与叶某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林某购买叶某斌名下一套房产,成交总价为143.3万元。然而,房产过户手续还未办理好,2020年11月,叶某斌就因疾病去世。去世前,叶某斌曾出具《遗赠扶养协议》一份,将尚未收取的购房款23.3万元赠与侄女叶某云,《遗赠扶养协议》约定该协议自公证之日起生效。但是一直到叶某斌去世,该协议未按照约定办理公证手续。
此外,上述房产系叶某斌通过产权置换、缴纳房款取得的,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房屋还登记在某旧城改造公司名下。而且,叶某斌生前单身没有生育子女,其父母已去世。叶某斌还有三位兄妹,兄长去世前育有三个孩子,其中包括叶某云。叶某斌的两个妹妹、叶某斌兄长的另外两个孩子均表示自愿放弃涉案房屋的继承权。这意味着,除叶某云外叶某斌没有法定继承人。无奈,林某便将叶某云与该旧城改造公司起诉至瑞安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要求叶某云为自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林某与叶某斌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由于叶某斌已经去世,他出具的《遗赠扶养协议》因未按照约定办理公证手续而尚未生效,故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应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来继受。本案中,由于叶某斌生前经常由被告叶某云照顾生活起居,叶某斌出具的《遗赠抚养协议》虽因未按照约定办理公证手续而尚未生效,但不可否认其在协议中作出的将涉案房屋财产赠送给叶某云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再结合其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事实,为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涉及继承的处理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即被告叶某云可代位继承叶某斌的遗产,包括继受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某旧城改造公司协助叶某云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完成上述权属转移登记后,叶某云协助林某将房屋权属转移至林某名下。
二、法律解读
所谓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在被继承人无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其财产,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又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替先死亡的父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根据我国法定继承的规则,继承开始后,由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同时,为了保护家庭财产的内部流转,避免继承人的遗产无人可继,在制定《继承法》时,设置了代位继承的规则,《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但是,该规定将被代位人的范围仅限定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在我国目前独生子女家庭较多的背景下,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继承人的范围,不利于维系家庭内部财产的平稳流转,增加了部分家庭遗产处理的成本。
《民法典》的出台,及时考量了社会上的立法呼声,综合了我国的生育政策和家庭人伦,同时还充分考虑了我国民间存在孙子、孙女,侄子、侄女或者外甥、外甥女继承的传统。在吸纳《继承法》规则的基础上,其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该规则首次将兄弟姐妹纳入被代位人的范围,对于减少无人继承情况的发生,鼓励亲属间重视亲情、相互扶助、养老育幼,建立和睦友爱的家庭关系等均大有裨益。据此,侄子、侄女或者外甥、外甥女就可能通过代位继承的方式,继承叔叔或者舅舅的遗产了。
此外,《民法典》的相关司法解释又进一步明确,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通过代位继承来继承遗产。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上述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自然人私有财产尤其是被继承人遗产和被继承人自由支配私人财产意志的尊重,更大程度地保障了公民的私权利。
三、律师提醒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就不得代位继承。而且,侄子女和外甥子女只有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即被继承人没有父母、配偶、子女予以继承遗产时,侄子女、外甥子女才有可能继承其父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此外,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若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即便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他的子女也不可直接通过代位继承获得相应的遗产。因此,被继承人需要注意的是,若自己有特殊的继承安排,或者为了避免身故之后因继承影响家庭内部和睦关系的,可以提前通过法定程序立好遗嘱,通过定向传承的方式,减少家庭纠纷,确保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台办特邀“总对总”调解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整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九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八届、第九届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合肥、六安、宿州、德州、淄博、日照、晋城、绥化、固原、嘉兴、濮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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