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之声网讯 (永吉法院 陈晓娟 马佳慧)“现在房子根本不值120万,你得把差额支付给我!”
“当时不是我不办理过户,是房产证还没下来,我也没办法呀……”
炎炎夏日的周末,当大多数人都在享受难得的休闲时光时,永吉县人民法院岔路河法庭庭长王志刚却坚守在岗位上,通过线上调解的方式,成功化解了一起涉及金额120万元的合伙合同纠纷,为当事人排忧解难,节省了双方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彰显了司法的高效与公正。
案情回顾:
据悉,艾某三人与马某曾共同合伙收粮。起初,收粮生意发展顺利,两人也满心欢喜地期待着丰厚的回报。然而随着业务的扩大,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在一次大规模的收粮交易后,马某负责管理的粮款回款没有及时到位,经艾某多番查证发现,马某私自占用了粮款用于个人投资,且投资失败。艾某愤怒不已,要求马某立即归还粮款。但此时马某已无力偿还现金,提出用其亲属的两套房屋抵粮款。艾某无奈之下,只好同意。然而屋漏偏逢连夜雨,当地的房价下跌,这两套用来抵债的房屋所在整栋楼因无房产证暂时都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艾某感觉受到了欺骗,一怒之下,将马某及其亲属告上了法庭。
调解过程:
受理案件后,王志刚考虑到涉案金额较大,且双方情绪激动,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更有利于实质化解双方的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于是,在周六这个本应休息的日子里,王志刚和法庭工作人员主动加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线上调解。
调解过程中,王志刚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和调解技巧,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对双方存在的争议焦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经过数小时的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马某偿还艾某三人粮款120万元,房屋抵顶95万元,剩余25万元分期给付。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同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同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第九百七十四条规定: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法官提醒:
在合伙经营之初,应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制定详细且合法合规的合作协议,包括财务的管理和监督机制,避免因职责不清,权利不明导致纠纷产生,其次对于债权抵偿的方式要深思熟虑。以房产等固定资产抵偿债权时,要确保产权清晰、手续齐全,能够顺利完成过户等法定程序,否则可能会引起更多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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