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乌鲁木齐市融媒
新疆完善电采暖电价政策 煤改电等居民用户电采暖电价不变
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完善电采暖电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煤改电等居民用户电采暖电价不变。
此前,新疆电采暖电价主要通过新能源企业交易和分摊实现,随着近年电采暖用电持续快速增长,政策实施范围不精准问题日益凸显。
《通知》突出精准保障、分类施策、市场推进,将电采暖用户分为三类:煤改电等居民用户,电采暖电价保持不变,继续执行0.22元/千瓦时;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等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采暖用电与生活用电执行统一价格;鼓励支持非居民电采暖用户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化方式购电形成用电价格。
改革后电采暖电量怎样保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明确,居民电采暖用电(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采暖用电)纳入优先购电计划予以保障,2021年以来新投产的平价新能源电量根据需要纳入优先发电计划;非居民电采暖用电进入电力市场,鼓励支持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同时,《通知》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精准组织实施,全面摸排电采暖用户信息,确定用户用电类别,做好分表计量和非居民电采暖用户参与电力市场服务工作;要鼓励电采暖用户加强技术改造和节能利用,引导用户合理配置储热设施,用好分时电价政策,错峰用电、降低用电成本。
新疆:2025年底前具备条件的公共停车场等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
8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加快构建自治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提出,持续优化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建设。推动城市充电网络从中心城区向城市边缘、从优先发展区域向其它区域有序延伸。推进城市充电基础设施与停车设施一体规划、建设和管理。2025年底前实现具备条件的公共建筑、公共停车场等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到2030年逐步达到规定要求的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比例。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区域建设集中式充换电站,谋划布局一批公共超充设施,提高设施的通用性和兼容性。在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支持“油气氢电服”等综合供能服务站建设,并做好防爆管理。着力打造10分钟充电圈,提供安全、便捷、普惠的充电服务。
统筹推进乌鲁木齐、伊宁等重点城市之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实施方案》提出,稳步推进城际交通公共充电网络建设。围绕乌鲁木齐都市圈、北疆城市带、南疆城市群的发展,统筹推进乌鲁木齐、伊宁、库尔勒、喀什等重点城市之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强化进出疆、重要物流基地、重点旅游线路等关键节点充电网络连接能力。新改建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全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在提供充电基础服务100%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密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原则上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的10%。到2025年底前,基本形成“固定设施为主体,移动设施为补充,重要节点全覆盖,运行维护服务好,群众出行有保障”的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网络。
小区内公共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居民电价
《实施方案》提出,研究制定配套支持政策。充分考虑自治区财政状况,统筹使用节能减排等现有专项资金,对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奖补等支持。鼓励各地州市立足本区域实际,研究适宜本区域特点的财政支持政策。鼓励和引导经营主体加大充电设施建设,提高充电服务质量,带动新能源汽车消费和相关产业发展。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用户广泛参与智能有序充电和车网互动。对居民小区内的公共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居民电价。执行工商业电价的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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