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消息,近日,牡丹江怡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逾期未按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54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要求派员到该单位接受询问并提供相关材料,被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处罚。
据公告内容,该单位的此行为构成了拒绝劳动保障监察调查工作违规行为。
牡丹江怡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构成了拒绝劳动保障监察调查工作违规行为。决定给予该单位处以人民币1万元(¥10,000.00 元)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牡丹江怡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6638916252法定代表人张占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绥人社监罚字〔2024〕第154号违法行为类型拒绝劳动保障监察调查工作违法事实你单位逾期未按我局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54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要求派员到我单位接受询问并提供相关材料。处罚依据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 之规定。 根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之规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予以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08-22处罚有效期2027-08-22公示截止期2027-08-22处罚机关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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