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启示
本案中,软件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其可以根据李某的绩效考核结果调整其薪资岗位,在《员工手册》中亦规定了绩效考核可作为调整员工薪资的依据。但是,在制度层面,软件公司没有制定详细的考核目标并告知李某,让李某对其平日表现有一定的自我评价,也未设置考核流程,保证考核的公正性,更未对考评结果与降薪适用联系作出规定,让其知晓其考核到达何等级需要被降薪;在事实层面,软件公司仅提交考核结果,也未提交任何支撑性材料以印证作出该考核结果的合理性。故软件公司在考核制度不完备的情况下,以所谓的“考核不达标”为由,适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降薪条款,在无充足理由的情况下强行降低了李某的“固定工资”,该行为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薪酬的升降攸关劳动者的基础性权益,用人单位降薪应当做到审快合理,依据充分。劳动者若面临用人单位无故降薪时,亦应及时向单位人事或者财务部门询问原因,并结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自行评估是否合理。若自身权益确实受损,在与单位反馈、沟通无果后,应保管好薪资发放记录、薪资相关的约定或规定及向用人单位问询的记录,找寻合理渠道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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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I成都人社局
编辑I 咚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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