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当事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自觉性,推进执源治理,城中区人民法院创新工作方法,建立并及时更新《督促履行台账》,第一时间向应当履行给付义务的当事人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的方式,释明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督促其及时、主动履行裁判义务。近日,总寨人民法庭就通过向承担给付义务的案件当事人发送《督促履行通知书》与针对性释法答疑工作相结合的方式,成功促使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的生效判决及时得到履行,有效避免“一案结、多案生”,最大限度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切实节约了司法资源。
2021年5月,张某与李某签订《劳务合同》,约定由李某在某工程项目中提供劳务,并对具体劳务量及劳务对价进行了约定。施工结束后,张某向李某出具《结算单》,载明其欠付李某的款项数额为30000元。《结算单》出具后,李某多次向张某催要上述款项,但张某却以前述款项的性质实际为材料款为由,表示不同意向李某给付。李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而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向其支付劳务费3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系受张某雇佣,在案涉工程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建立了劳务合同关系。完成施工后,经双方结算,张某向李某出具了《结算单》,确认其欠付李某30000元款项。结合张某与李某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的事实,且张某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款项性质为材料款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李某主张的30000元款项的性质为劳务费,张某作为劳务接受方,负有向劳务提供方李某支付该费用的义务。遂法院判令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某劳务费30000元。
该案宣判后,李某、张某均未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为促使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及时得到履行,确保将“纸面上的权益”兑现为“真金白银”,案件承办法官及书记员紧盯时间节点,在本案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张某送达了《督促履行通知书》,告知其应根据判决所确定的履行内容,按时履行给付义务,并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予以释明。为确保案结事了人和,在张某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承办法官将其约至法院,耐心细致地为其讲解本案之所以如此判决的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力争向其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通过“督促履行+释法答疑”相结合的方式,承办法官成功解开了张某的“心结”及“法结”,其当即表示愿意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协调下,李某获得了其应得的劳务报酬,并自愿承担了本应由张某承担的案件受理费用,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今后,城中区人民法院将始终牢固树立立审执一盘棋的思想,通过建立工作台账的方式及时对已结的每一件案件的结案时间、结案方式、文书生效时间及是否具有执行内容等事项认真予以梳理,并根据梳理情况,设置工作提醒备忘录,确保能紧盯时间节点,将判后答疑及督促履行工作做深做实,切实推动诉源、执源治理工作取得新成效。
来源:城中法院
编辑:杨 丽
审核:冯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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