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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说明
在 CAAC的适航体系下,一切航空器的适航性责任都由该航空器运营人承担,这基本涵盖了 CCAR-121、135、91部运营人。落实适航性责任的具体形式则是由CCAR-145批准的维修单位实施维修工作,针对维修工作,签发维修放行证书,针对部件修理,签发AAC-038表格。
注1:CCAR-145部个别情况不要求维修系统具备 CCAR-145 批准,但对外则应当送修按照 CCAR-145 部批准的维修单位。
注2:尽管CCAR-91部大部分情况由持有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维修即可,但要求航空器部件的复杂维修工作由按照 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实施。
现实背景
航空制造业高度国际化,而且不同制造商生产的航空器推陈出新,中国民航局批准的国内外 CCAR-145部维修单位永远也追赶不上这样的国际脚步,所以无法覆盖所有的机型及其部件。但全部以更换新件代替维修既不经济、也不现实。另外,二手航材的采购在源头上实质也是上述 CCAR-145 部维修单位批准的问题。
考虑到上述客观情况,民航局为航空运营人提供了特殊批准的渠道,发布MD-MAT-FS-003《向无证维修单位送修或者使用其维修件的特殊批准》。结合AC-120-FS-058R3的发布和实施,实现航空运营人除新件、标准件、原材料以外的航材均具备中国民航局要求的维修放行证明(表格AAC-038) ,避免因管理上复杂混乱造成的潜在安全隐患。
一、申请向无证维修单位送修或维修的条件
二、申请及审批
申请和审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运营人内部审核与批准;另一部分为向合格证管理局(局方)提出。
三、预防性措施
向无证维修单位送修或维修实属没有办法的办法,所以为了尽量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提出如下预防性措施。
结语:
事物发展符合规律:“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而像上述维修情况的发生,就属于生产关系的滞后,但是这在航空领域快速发展的时候,是难以避免的情况、客观存在的事实。
实际维修工作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遇到无解的情况也很多,但是问题发生总要解决;在航空维修过程中,一旦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中找不到相关依据或者解决办法,及时向航空器制造商、局方寻求帮助或者获取审批是最稳妥的办法。
低空经济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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