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消息,近日,开平市水口镇大福中路港星酒家因当事人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从开平市水口镇锦荣蔬菜店购买的“姜仔”,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且当事人购进上述“姜仔”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被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警告、罚款。
根据公告内容,当事人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从开平市水口镇锦荣蔬菜店以每件 85 元的价格购买“姜仔”1 件。经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样,由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号:No:XBJ2444078360323424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上述“姜仔”已全部使用完毕,货值金额共计 85 元。因上述“姜仔”用于各种菜品中,用量不固定,使用量无法计算,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当事人购进上述“姜仔”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
开平市水口镇大福中路港星酒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规行为。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罚款 5000 元。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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