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大连沈海高速公路“3·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3月21日15时44分,辽B5N53Q号小型轿车与大连凯航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辽BP607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辽BAT85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沈海高速公路308公里+400米路段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
经调查认定,大连沈海高速公路“3·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追尾碰撞造成的较大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大连沈海高速公路“3·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员及相关单位情况
1.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情况
(1)辽B5N53Q号小型轿车,丰田牌,车辆识别代号:LVGBR74K1LG533566,证芯编号:2100031132782,车身颜色:黑色,车辆所有人:大连鑫联风电设备维护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1月28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0日。
事发时车辆驾驶人:周某萍,准驾车型:C1,有效期止:2026年3月27日;驾驶证状态:正常。
经现场勘察,该车核载5人,实载5人。
(2)辽BP607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红岩牌,车辆识别代号:LZFH25T4XGD322587,证芯编号:2190022296291,车身颜色:灰色,车辆所有人:大连凯航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17年3月23日(初次登记车辆号牌为辽HK6446);2023年1月9日转移至大连凯航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准牵引质量为40吨。
事发时车辆驾驶人:姜某屹,准驾车型:A2E,有效期止:2026年3月11日,驾驶证状态:正常。大连凯航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货车司机。劳动合同期限至2024年10月31日。
(3)辽BAT85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龙恩牌,车辆识别代号:LA99FRAC0K0LHE025,证芯编号:2160022298904,车身颜色:红色,车辆所有人:大连凯航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19年3月18日(初次登记车辆号牌为辽H0N29挂);2023年2月21日转移至大连凯航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核定载质量34.2吨。
2.货车所属运输企业情况
大连凯航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航达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2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82029347G,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20A号1-4-3号,法定代表人:刘某凯。经营范围:报关业务;报检业务;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集装箱维修;集装箱租赁服务;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国内贸易代理。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凯航达公司共有从业人员31人,其中管理人员6人,司机25人。公司设有安全员1人,专职动态监控人员2人。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关于配备专职动态监控人员的通知》(大凯航达〔2024〕9号)等制度文件,对专职动态监控人员进行岗前培训考试,对姜某屹等部分司机进行了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3月21日15时40分许,姜某屹驾驶辽BP607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辽BAT85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沈海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308公里+400米(金州区石河路段)处时,因车辆发生故障停在右侧应急车道内,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也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15时44分,周某萍驾驶辽B5N53Q号小型轿车沿沈海高速公路左起第二排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此路段,向右越过三、四排车道驶入右侧应急车道,疏于观察瞭望,撞击辽BP607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辽BAT85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尾部。造成小型轿车后排座乘车人姜某敏、范某珍、魏某芬当场死亡,驾驶人周某萍及副驾驶乘车人邵某江受伤,两车损坏。3月22日,邵某江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沈海高速(原沈大高速),国家高速公路网编号G15,双向八排行车道,沈阳至大连段全长395Km。事故现场位于沈海高速公路(沈阳至大连段)上行线308Km+400m,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大连方向,北往沈阳方向,上行线道路由左至右依次为小客车道、小客车道、客货车道、客货车道、应急车道。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能见度良好,道路两侧为隔离护栏(两波板),道路中间为绿化带隔离护栏(两波板)。2024年3月21日6时至18时,沈海高速公路石河段交通流量1584辆。事发前无交通管制。事故造成辽B5N53Q号小型轿车及辽BP607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辽BAT85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受损。
(五)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死亡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1)姜某敏,女,72岁,辽B5N53Q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后排右侧位置),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2)魏某芬,女,78岁,辽B5N53Q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后排中间位置),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3)范某珍,女,78岁,辽B5N53Q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后排左侧位置),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4)邵某江,男,81岁,辽B5N53Q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副驾驶位置),经抢救无效次日死亡。
受伤人员:周某萍,女,58岁,辽B5N53Q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在事故中受伤。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10.2万元。
(六)天气情况
2024年3月21日金普新区全区晴,能见度较好,15时能见度30000米,16时能见度23381米,17时能见度17688米。石河街道温度10℃、湿度40%、南风4级。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响应及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姜某屹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将周某萍从辽B5N53Q号小型轿车内拉出。15时46分,姜某屹电话向110报警,并拨打119、120求救。
15时50分,大连市交警支队空地联巡指挥中心接110转警后,立即指令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派出事故民警、秩序民警临场处置。16时许,金州区消防救援大队三十里堡消防救援站消防救援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对被困在辽B5N53Q号小型轿车内的邵某江、姜某敏、范某珍、魏某芬进行救援。16时15分许,120到达现场,确认姜某敏、范某珍、魏某芬3人当场死亡,将周某萍、邵某江送往金州区第三人民医院救治。17时30分许,现场交通秩序恢复畅通。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3月21日,邵某江转院至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一院一部救治,周某萍转院至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一院二部救治。3月22日11时42分,邵某江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大连市委市政府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公安、交通、应急、消防、卫健等相关部门单位及时赶赴现场实施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现场救援工作组织有力、措施得当,未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经评估,大连沈海高速公路“3·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报送及时、流转通畅,应急响应迅速、程序正确,现场救援处置合理有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
1.主要原因
周某萍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疏于观察瞭望、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提醒乘车人使用安全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的过错及所起的作用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
2.次要原因
姜某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的过错及所起的作用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2024年4月9日大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1025112024000000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周某萍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姜某屹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姜某敏、魏某芬、范某珍、邵某江无责任。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车辆技术鉴定意见
(1)辽B5N53Q号小型轿车车辆技术检验鉴定
经大连众森德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大众鉴〔2024〕检字高一第0004号),唯一性相符;因事故碰撞,制动系、转向系、前部照明装置损坏;制动灯可以点亮,且其整体结构及周围的连接线束均无损坏及其他异常情况。
(2)辽BP607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辽BAT85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辆技术检验鉴定
经大连众森德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大众鉴〔2024〕检字高一第0005号),唯一性相符;制动系、转向系、照明装置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相关要求;车辆尾部标志板符合《车辆尾部标志板》(GB25990-2010)相关要求;后下部防护装置符合《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GB11567-2017)相关要求。
(3)肇事车辆发生事故时车速鉴定
经大连众森德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肇事车辆事故车速鉴定,经大连众森德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大众鉴〔2024〕痕字第0222号),辽B5N53Q号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前的初速度约为90km/h,碰撞时的瞬间时速约为89km/h;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辽BP607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辽BAT85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初速度为0km/h。
(4)辽B5N53Q号小型轿车事发前行驶轨迹鉴定
辽B5N53Q号小型轿车先是沿沈海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在道路中心隔离带西侧第二排车道内,通过匝道合流处后,在未受其他车辆影响的情况下,开始由第二排车道向其右前方连续变更车道,经过第三排车道和第四排车道后进入应急车道,与路边停放的辽BP6073/辽BAT85挂号货车列车发生接触碰撞。
(5)辽B5N53Q号小型轿车安全带使用情况
经查,事发时辽B5N53Q号小型轿车驾驶座位的安全带处于被使用的状态,副驾驶座位和后排座位的安全带均处于未被使用的状态。
2.相关车辆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情况
(1)辽B5N53Q号小型轿车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情况
2024年4月2日14时许,经广汽丰田天巳华北路店检查,辽B5N53Q号小型轿车由于前部撞损严重,导致电瓶、电脑及相关线束损坏严重,无法调取其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数据。
(2)辽BP607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辽BAT85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情况
辽BP607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辽BAT85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GPS数据显示正常,2024年3月21日14时29分之前在大连长兴岛经济区。14时29分至15时25分行驶至瓦房店炮台停车,停车3分钟。15时28分至15时39分行驶至事发地点后再次停车。15时44分发生事故。排除疲劳驾驶。
2024年3月26日,事故调查组组织对该车进行故障检测,该车存在油门踏板1和油门踏板2信号合理性故障(间歇性加不上油)、喷油切断请求指示(间歇性断油)、限压阀(PRV)被打开(限压阀可能损坏)、设定喷油量小于标定的实际可能最小值(给油量过小,喷油量不够)问题。检测结论:该车供油系统存在故障。该故障导致司机临时停车。
3.辽BP607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辽BAT85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称重
辽BP607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准牵引质量为40吨。辽BAT85挂号挂车核定载质量34.2吨,经称重,挂车内装载28.14吨货物(木地板)。排除超载。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询问、综合分析,以及现场采集资料、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判断,现场无突发灾害及其他影响因素,未发现人为故意情况,排除他杀。
(四)间接原因分析
1.凯航达公司未按照《关于配备专职动态监控人员的通知》(大凯航达〔2024〕09号)要求,组织专职动态监控人员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平台24小时监控管理,未能及时发现辽BP607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辽BAT85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轨迹存在异常;未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要求,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在出车前对车辆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检查。
2.大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道路货运执法大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未严格按照《2023年度安全生产执法计划》、《道路货运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四个清单”》和《关于印发大连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网格化服务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2023〕214》要求,2023年未对大连凯航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未及时发现辽BP607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辽BAT85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缺少三角警示标志;发现大连凯航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存在安全教育培训未按照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的问题后,未对企业是否整改进行跟踪复查,未确保企业完成隐患整改。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凯航达公司
1.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按照《关于配备专职动态监控人员的通知》(大凯航达〔2024〕09号)要求,组织专职动态监控人员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平台24小时监控管理,未能及时发现辽BP607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辽BAT85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轨迹存在异常。
2.未按照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实际培训人数未达到培训计划要求。
3.未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要求,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在出车前对车辆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检查。
(二)有关监管部门
大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道路货运执法大队
1.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未严格按照《2023年度安全生产执法计划》《道路货运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四个清单”》和《关于印发大连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网格化服务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大交发〔2023〕214号)要求,2023年未对大连凯航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未及时发现辽BP607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辽BAT85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缺少三角警示标志。
2.未正确履行执法检查职责,2023年8月4日对大连凯航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复查,复查验收清单上只有一名执法人员签字,复查验收清单未加盖执法部门印章,未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要求,安排至少两名执法人员。
3.发现凯航达公司存在安全教育培训未按照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的问题后,未对企业是否整改进行跟踪复查,未确保企业完成隐患整改。
五、对有关人员和单位行政责任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周某萍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疏于瞭望、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提醒乘车人使用安全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周某萍刑事责任。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相关职能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按照人员管理权限,对其依法依纪依规进行处理,市交通运输局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市应急局。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凯航达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按照《关于配备专职动态监控人员的通知》(大凯航达〔2024〕09号)要求,组织专职动态监控人员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平台24小时监控管理,未能及时发现辽BP607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辽BAT85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轨迹存在异常;未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要求,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在出车前对车辆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检查;未按照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实际培训人数未达到培训计划要求。建议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于处罚结案后10日内,将处罚结果函告市应急局。
(四)其他处理建议
大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道路货运执法大队作为货物运输企业的行业监管部门,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建议大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道路货运执法大队向市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检查。
(信息来源:大连市应急管理局)
编辑:丁岩旻 审核:沈云敏
出品:中国工程报业传媒集团
中国基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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