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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商报消息 ●长江商报记者 李璟
小额贷款公司将迎来监管新规。
8月23日,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七章66条,涵盖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非正常经营小额贷款公司退出、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上位法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尚未出台,但已列入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目前正在抓紧按程序推进条例起草相关工作。待条例正式出台后,相关部门将及时修改完善《办法》并形成正式监管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条件及程序、小额贷款公司跨区域展业、行政处罚等事宜进行明确。
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
小额贷款公司属于“7+4”类地方金融组织。长江商报记者注意到,原银保监会在2020年发布《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曾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部分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予以明确,但在中央和地方的监管职责区分上并无明确规定。
此次《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地方职责和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职责。其中,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统一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不得下放。
在业务经营方面,《办法》强调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需经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并报金融监管总局备案。同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展业方式、经营区域、贷款用途、融资渠道等作出细化规定。
对于经营区域,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立足当地,在经依法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跨地市展业的条件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不过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的条件另行规定。
据了解,2017年以来,全国范围内已暂停批设新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近年来存量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数量逐步下降,已从2018年的224家减少到2023年末的179家。
值得关注的是,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方面,《办法》提出加强业务集中度的监管约束,除10%、15%的集中度比例要求外,并增加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单户贷款余额上限。其中特别提出: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20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这主要考虑到坚持同类业务同一监管标准的功能监管思路,防止监管套利。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和《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均对个人消费贷款规定单户20万元上限。规定与持牌金融机构同等金额的单户贷款上限,基本能够满足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客户需求,一定程度上可避免非理性的过度借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同时,《办法》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性贷款,不区分自然人与法人,统一规定单户1000万元的上限。这主要考虑两个方面,即坚持审慎监管,有效防范风险;以及对标银行业同类贷款定义。
据介绍,为确保相关规定平稳落地实施,《办法》设置了两年的政策过渡期。《办法》出台后,对目前单户金额超过上限的存量贷款,到期自然结清;对贷款到期后有续贷需求的客户,引导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过渡期间逐步调整单户金额,稳妥实现资金接续“软着陆”。
逾期90天将划为不良贷款
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整体运行平稳。
金融监管总局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6550家,实收资本8226亿元,贷款余额8431亿元。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179家,实收资本1590亿元,贷款余额1739亿元。头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资金、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优势突出,一些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或特定产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垂直市场也具备较强竞争力,为增加长尾客户的融资可得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公司存在经营管理粗放、信用风险偏高等问题,过度营销、不当催收、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乱象时有发生。
针对实践中消费者反映强烈的诱导借贷、泄露个人信息等问题,《办法》设专章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全面规定。
《办法》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出发,对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营销宣传、客户信息采集使用等行为作出规范。强化违法和不正当行为的负面清单管理,明确禁止小额贷款公司捆绑销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将贷款列为支付结算的默认选项、诱导过度负债和多头借贷、以违法或不正当手段催收等。
值得一提的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比,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贷款逾期率偏高,实践中也发生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不善关停退出的情况。对此,《办法》围绕防风险强监管,重点强化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夯实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的基础。具体来看,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对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其中,对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其根据实际适当简化公司组织机构,探索有效的内控方式。
明确资产风险分类要求。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逾期90天及以上的贷款划分为不良贷款,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加强资产质量管理,及时足额计提风险准备,提高抵御风险能力。
明确资金账户监管要求,严格资金管理。对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并向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定期报告。
提高对小额贷款公司特别是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要求。针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强调使用独立的业务系统,并应满足全流程线上操作、风险防控体系健全、符合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等条件。
下一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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