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因借款人不还钱被起诉的很多,但因钱还多了,起诉出借人要求返还的还不多见。近日,大姚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和某与谢某因生意往来相识,和某向谢某借款25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2023年8月15日,谢某故意隐瞒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某归还本金、借款利息等。法院经审理认为,和某已还清借款本息,且多还了146304.6元,并驳回了谢某的诉讼请求。
今年2月20日,和某以不当得利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谢某归还其多还的146304.6元。
经法院核实,和某借款后,先后4次向谢某还款,并多还了146304.6元,法院认为谢某多收取还款属于不当得利。法院判决谢某返还和某不当得利款146304.6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本报记者 闵以荣通讯员 沈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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