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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五次修正)
01、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根据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02、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03、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04、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5、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06、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07、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确定管辖。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
经研究,答复如下:
08、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若立案时间难于分清先后,则应由两地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批复文号】:法经〔1994〕307号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岳阳通达制冷空调有限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岳阳支公司、上海港集装箱综合发展公司、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与港口装卸作业纠纷案件管辖权争议的处理意见》
经研究,答复如下:
09、外运公司与通达公司签订的由外运公司将通达公司一批进口设备从上海中转到岳阳的协议书中,双方当事人已明确约定“如双方发生纠纷,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该约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此,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受理的案件有管辖权。
10、外运公司与通达公司签订协议后,外运公司将其接受的委托事务转委托综合公司、综合公司又口头委托码头公司,码头公司在吊装通达公司货物过程中致货物损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岳阳市中院不应将码头公司列为第三人。
【批复文号】:法经〔1994〕158号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西省余江县土产再生资源公司与湖南省安化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购销红花草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11、余江公司与安化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有纠纷在供方所在地解决。”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供方余江公司所在地余江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定本案由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管辖。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应将案件移送余江县法院。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安化县人民法院在明知无管辖权的情况下仍强行判决属实,则不仅应按审判监督程序指令撤销其判决,而且还应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批复文号】:法经〔1994〕256号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伊春市乌马河区安全社会福利厂与胶州市胶合板厂购销合同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
经研究,答复如下:
12、福利厂与胶合板厂签订的成型木材购货合同明确约定了解决纠纷的方式为由“原告当地法院受理”。这一约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关于选择管辖规定的。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分别向各自所在地法院起诉,依上述约定,福利厂与胶合板厂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5月19日立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1993年5月22日立案,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在先。依据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的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在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抢先对本案作了一审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责成有关法院依法撤销胶州市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将案件的有关材料移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批复文号】:法经〔1994〕278号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炎陵县大院农场与江西林港工艺品有限公司包销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经研究,答复如下:
1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合同当事人双方在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八日签订的木马生产包销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这一选择管辖的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应当认定有效。湖南省炎陵县大院农场(下称“大院农场”)于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日向所在地炎陵县人民法院起诉,该县人民法院于九月一日立案受理;江西林港工艺品有限公司于同年九月一日向所在地永修县人民法院起诉,永修县人民法院九月二日立案受理。炎陵县人民法院立案在先。本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第37条第2款规定,指定本案由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管辖。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应在接到本通知后将本案有关材料移送炎陵县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监督下级法院对本案作出公正裁决。
【批复文号】:法函〔1995〕86号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经研究,答复如下:
14、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在再次补充协议中约定,“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协议管辖的条款无效。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接此函后,请你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和一、二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批复文号】:法函〔1995〕89号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39583部队施工办公室与高自强、佟希华购销汽车合同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1995年9月25日)
经研究,答复如下:
15、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第六条规定:“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出现纠纷,可通过协商解决,亦可向各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选择管辖条款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确认有效。根据该条款约定,天津市武清县人民法院和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因两地法院对立案时间先后有争议,为保证本案公正审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特指定本案由滦平县法院的上一级承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滦平县法院和武清县法院在接到本通知后速将本材料移送承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望该院严肃执法,秉公处理。
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陕西省白水县雷村供销社与江西省南昌县向塘果品批发部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经研究,答复如下:
16、陕西省白水县雷村供销社与江西省南昌县向塘果品批发部1992年8月13日签订的购销苹果合同约定,“管辖地为货物到达地”。本案货物的到达地即为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又为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可以视为当事人对管辖的特殊约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管辖。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责成白水县人民法院将本案有关材料移送至南昌县人民法院。
【批复文号】:法经〔1993〕72号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司法观点
17、当事人已约定某一具体基层法院管辖,纠纷发生后超出该院级别管辖标准,当事人之间的管辖协议是否一律以违反级别管辖而认定无效呢?
答:应当认为当事人双方选择的地域管辖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关于管辖法院的确定,首先考虑地域管辖,其次考虑级别管辖,在按照诉讼标的额和案件影响程度确定级别管辖法院时,当事人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无法预见今后争执的标的额和是否具有重大影响,要求当事人在纠纷前约定的管法院明确、具体、唯一且不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在实践中是比较困难的。因此,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司法的真实意思表示,扩大当事人达成管辖协议的自由,避免大面积认定管辖协议无效,也减少了因约定不明确造成法院间“推管辖”或“抢管辖”的情况发生。
就问题中所述的情形而言,应当认为,即使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不够明确,但只要根据管辖协议约定的地域能够确定具体管辖法院的,管辖协议按照有效处理。问题中所述的约定表明,双方当事人愿意在该法院所在地进行诉讼,地域管辖是明确的。出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预期,应当认定双方选择的地域管辖是有效的,可以结合级别管辖标准确定具体的法院。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18、当事人在管辖协议中约定由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当时约定的住所地已经发生了变化,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答:对该问题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仍应由协议签订时的住所地法院管辖。因为设计协议管辖制度的初衷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时,双方当事人对选择的法院管辖是明知的,这一管辖法院不能因住所地变动而变更,否则违背了当事人最初的约定,也将给当事人规避法律留下空间,一定程度上造成管辖秩序混乱。
另一种观点认为,“两便原则”是确定诉讼管辖的一个基本标准, 法律把当事人的住所地确定为协议管辖的连结点,就是为了让住所地法院能够就近查明案情,当事人能够就近参加诉讼。因此,在管辖协议约定时的当事人住所地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应当以实际争议发生时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以便纠纷的快速有效解决。
我们采纳第一种观点。管辖法院在双方签订协议时就是确定的,稳定了当事人的预期,更主要的是能杜绝当事人通过改变住所地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管辖法院的现象发生。当然,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可以由变化了的住所地法院管辖,同样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按协议确定管辖法院。与之相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体现了相同的内涵。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十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2018年12月4日)
19、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管辖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如何判断?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限于民事诉讼法明确列举的五个地点。一般而言,买卖合同中约定提货地法院管辖的、总公司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分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可认定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约定无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管辖条款无效。
20、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转让后发生争议的,原合同约定的“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应如何认定?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住所地的认定要以签订协议时为准。债权转让的,除转让时受让人不知情或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外,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对合同受让人有效。因此,即使债权转让,仍应以原合同签订时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为准,而非受让人起诉时的住所地。
21、原合同没有管辖协议约定,也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点,债权转让后发生争议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原合同没有约定管辖,债权转让后发生争议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时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应为原债权人的住所地。
22、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应如何认定?当事人对于某项合同义务履行地的约定能否认定为对合同履行地的约定?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约定履行地点仅指合同中载明“合同履行地点”的情形,合同中对交货地、付款地等某项合同义务履行地的约定不作为确定合同履行地点的依据。
23、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双方就管辖法院达成一致意见的,能否依据该协议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故有效的管辖协议应当在诉讼前达成。在诉讼中双方就地域管辖达成的一致意见(并非应诉答辩情形)不能视为有效的管辖协议,不能据此移送管辖。
24、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对涉案合同是否存在约定管辖条款存在争议的,如何处理?
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对涉案合同是否有约定管辖条款存在争议的,法院应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情况,并依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对于该事实作出认定。
25、合同存在效力瑕疵时,能否依据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协议管辖条款作为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具有独立性,合同是否存在效力瑕疵不影响管辖条款的效力,即使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仍应依据协议管辖条款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26、当事人约定管辖时笼统约定由“某省法院”或者“某市法院”管辖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约定管辖时笼统约定由“某省法院”或者“某市法院”管辖的,应结合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判断起诉时是否能确定唯一一家法院有管辖权。如果能够确定,则约定管辖有效;如果不能确定,则属于约定不明无效的情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27、当事人约定管辖时明确约定由“某地某某法院”管辖,但案件级别管辖不符合当地级别管辖标准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之间的管辖协议条款中,地域管辖明确具体,但级别管辖不符合当地级别管辖标准的,如果按照该地域管辖约定,结合案件性质、标的额等能够确定级别管辖法院的,该管辖协议条款有效。
28、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仅以变更、撤销、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效力为诉讼请求的,如何确定管辖?
当事人仅以变更、撤销、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效力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之间就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不属于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合同履行地有特殊规定的情形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十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2019年11月20日)
29、合同约定由一方的公司或者其他组织住所地(所在地)法院管辖,并载明了非注册登记地的该公司或其他组织的地址(下称公司地址),能否以该地址确定管辖?
约定管辖之价值在于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确定双方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具有确定性及可预期性。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向一方住所地(或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合同中载明了非注册登记地的公司地址,该公司地址作为争议管辖连接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合同中无相斥意思表示、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均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该地址是该公司签订合同时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进而成为确定管辖的连接点。原告起诉时主张合同载明的公司地址并非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举证足以证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确非合同载明的公司地址的,以查实的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确定管辖。能够证明该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存在多地经营或确未在该地址经营,且难以认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以签订合同时该公司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作为住所地确定管辖。
双方合同约定的管辖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或者该内容明显存在规避管辖或者“拉管辖”嫌疑的,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审查确定。
30、合同中约定有管辖协议,但当事人起诉时主张该管辖协议无效的,如何审查处理?
对于管辖协议的效力应在立案阶段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分别处理。
当事人在起诉时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经审查,管辖协议存在约定的管辖法院不能确定或者违反专属管辖、级别管辖规定,则管辖协议无效,应按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不存在上述无效情形的,依管辖协议确定管辖。
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经审查存在前款规定的管辖协议无效情形,且不存在其他法定管辖连接点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其他法院经审查认为该不予受理裁定错误,应由协议约定的法院管辖的,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1、合同中有仲裁协议或管辖协议,双方又达成了补充协议、终止协议或者解除协议等新的约定,如何确定管辖?
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存在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应以当事人约定为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后又达成新的协议约定的,该协议系争议合同的一部分。其中若对仲裁或管辖作出新的约定,视为对原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变更,以新的约定确定主管、管辖,若没有新的约定,以原仲裁协议或管辖协议确定主管、管辖。
32、涉外合同中未约定排他性的管辖权条款时,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案件?
涉外合同中,未约定排他性的管辖权条款时,如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协议各方不可撤销地服从外国法院非排他性的管辖权”,因该约定并未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辖权,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十四、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查民事案件制造管辖连接点问题的工作指引》(豫高法〔2023〕11号)
33、【协议管辖的审查】
以协议管辖为依据确定管辖法院的,应当重点审查协议管辖地与争议是否有实际联系。无论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还是其他法院,当事人无证据证明协议管辖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应当以不符合民诉法第三+五条规定为由,认定协议管辖无效,并依照民事法律规定确定管辖。
34、【协议管辖书面形式的审查】
当事人以协议管辖条款留白处书写的添加地点为依据确定管辖法院的,应当结合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和抗辩理由审查协议管辖的真实性。另一方当事人对添加地点有异议的,应当以双方未就协议管辖达成一致意见为由认定协议管辖无效。
35、【涉债权转让案件管辖协议的审查】
以转让合同管辖协议为依据确定管辖法院的既要审查原合同与转让合同中有无管辖协议条款,又要审查原合同与转让合同的管辖协议条款是否一致,更要审查转让合同的管辖协议是否经债务人同意根据查明的事实准确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
十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特殊地域管辖审查要点及裁判规则》
36、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审查要点
(1)协议管辖适用范围为国内或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协议管辖只适用于一审案件,排除适用特别程序和其他程序案件。
37、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等身份关系纠纷不适用协议管辖的规定。
38、因法律、司法解释对劳动合同的仲裁管辖权和诉讼管辖权均有强制性规定,故劳动合同纠纷亦不适用协议管辖的规定,如约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管辖协议无效,但存在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允许当事人约定其中一地法院管辖。
39、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纠纷以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因履行合同中竞合产生的侵权纠纷等财产权益纠纷,不包括人身侵权纠纷、婚姻关系、继承、抚养等民事关系中的财产权益纠纷,但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抚养关系后发生的财产争议除外。
40、协议管辖,是当事人合意确定争议解决方法、旨在产生民事诉讼法上效果之诉讼契约的民事诉讼行为,即规定在当事人因实体权利义务发生纠纷时,约定把这种争议提交给所选择的法院进行解决,并不是设立、变更、终止当事人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行为,也即它并不是民事实体法意义上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协议管辖不能适用民事实体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的规定,进行附条件。
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同时出于民事诉讼安定性要求和防止诉讼拖延考量,协议管辖作为一种民事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同,在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附条件的情况下,不得附条件。
42、管辖协议的形式审查要点
(1)必须以书面形式选择管辖法院,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是诉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书面管辖协议。
(2)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43、当事人以有口头管辖协议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提交书面协议。
44、协议管辖选择法院的范围审查要点
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不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的法院,还包括其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45、实际联系仅指事实上的联系,即该地点与争议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有联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除《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列举的联系点外,一般还可能有当事人代表机构所在地、登记注册地、营业地、货物装运地、货物运输目的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等。
46、双方当事人均为涉外主体的海事纠纷,被选择的中国法院并不要求必须与争议具有实际联系。
47、约定地与实际发生地冲突的处理审查要点
(1)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实际签订地、履行地与约定的签订地、履行地不一致时,应以约定地为准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
(2)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以签订管辖协议的住所地为准,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48、在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没有明确具体地址的情况下,如果该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已经离开户籍所在地,只有当实际居住的地方符合“经常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要件时,该实际居住的地方的法院才具有管辖权,否则仍应由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49、协议管辖选择法院的确定性审查要点
(1)即使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不够明确,但只要根据管辖协议约定的地域能够确定具体管辖法院的,管辖协议按照有效处理。
(2)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此约定的管辖法院仍然是明确的,约定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50、协议管辖选择的法院要求具有确定性,并非要求具有唯一性。
51、约定由原告所在地管辖有效,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2、约定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因判断何方当事人守约,需要经过实体审理方能确定,在确定管辖权的阶段无法判明,导致无法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而无效。
53、约定由当地法院管辖,应综合考量当事人的意思、合同类型及其他因素,能够确定何为当地的,应当认定为有效;不能确定的,应当认定为约定不明确而无效。
54、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明确“当事人所在地”系指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其他某一特定地址,故当事人为自然人时,其“所在地”可能为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实际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其“所在地”可能为其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营业地等。因此,约定由一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上述可能的所在地中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
55、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权的确定,首先要解决的是由哪一个国家或法域具有管辖权的问题,其次才是根据该国国内或该法域内程序法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因此,涉外管辖协议选择的法院并非必须确定到某一国家或法域内的特定法院。
56、协议管辖的禁止性规定审查要点
(1)国内案件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涉外案件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
57、协议管辖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为绝对无效。但存在两个以上法定专属管辖法院情形下,应当允许当事人订立管辖协议,从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中进行选择,因为这并未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如因遗产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可以订立管辖协议,约定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这两个专属管辖权法院其中一个法院管辖。同样,对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专属管辖规定中,应当允许当事人通过订立管辖协议,在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中进行选择。
58、协议管辖违反级别管辖规定的,并非绝对无效,应结合具体情况处理。约定由“XX地XX人民法院管辖”的,应认为当事人在地域管辖上的明确选择应当有效;约定由“XX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认定当事人选择的地域管辖有效,并结合级别管辖规定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约定由“XX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只约定了地域管辖,应根据级别管辖规定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
59、协议管辖违反专门管辖、集中管辖规定的,一般也无效。但某一案件当法律规定的专门管辖或集中管辖法院不止一个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从有管辖权的专门法院或集中法院中进行选择。
60、民事诉讼法仅规定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但并未排除适用特殊地域管辖,也即特殊地域管辖也可以由当事人协议管辖。具体包括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二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也可以由当事人协议管辖。
61、管辖协议的独立性、效力审查要点
(1)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是否主张格式条款无效由消费者决定,经营者不得主张。
(2)协议管辖条款作为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具有独立性,合同的转让、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3)浮动的管辖(仲裁)协议,即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管辖协议全部无效,但如果一方当事人向约定的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不提出异议的,可认为当事人补正了这类管辖协议的效力。
62、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合同产生纠纷,经协商后达成新的还款协议,虽相对于原合同而言,还款协议达成后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新的法律关系(金钱支付关系),但还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原合同而形成的,是基于原合同而产生,与原合同密切相关。如双方当事人就还款协议的履行而产生的争议是与原协议有关的争议,则应受原合同中管辖条款的约束。
63、补充协议并未修改原约定管辖条款的,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条款的效力不因补充协议的签订而改变,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应受原约定管辖条款的约束。
64、法人、其他组织订立的管辖协议,效力及于其合并、分立后的权利义务继受人。
65、管辖协议的排他性与非排他性审查要点
(1)当事人约定不得向合意选择法院以外的法院诉讼的,为排他性管辖协议。
(2)当事人约定既可以向协议管辖法院起诉,也可向有法定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为非排他性管辖协议。
66、我国审判实践中,如果管辖协议没有明确为非排他性的,则应推定解释为排他性管辖协议,这体现了支持协议管辖的司法政策。如涉港案件中,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香港法院非排他性管辖,则没有排除内地法院的管辖权。如果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香港法院管辖,则排除了内地法院的管辖权。
67、当事人在管辖协议中使用了“可”“有权”等用词的,应当解释为由被选择的法院行使排他性管辖权。
68、协议管辖选择法院的确定性管辖协议是否具有排他性不是同一个概念,两者之间并无实质性联系,允许当事人选择一个以上的管辖法院,并不影响协议管辖的排他性。如当事人约定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此类管辖协议虽约定两个法院,但仍具有确定性,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但不可向约定的两个法院之外的法院起诉,也即此类管辖协议仍然具有排他性。
十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管辖权异议的问答》
69、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时,该约定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答:1992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条曾明确当事人协议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无效,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对原解释第24条作了修改,该条规定有两层涵义:一是即使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不够明确,但只要根据管辖协议约定的地域能够确定具体管辖法院的,管辖协议按照有效处理。二是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具有管辖权。
70、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发生了变更,如当事人原约定“将争议提交原告住所地法院裁决”,该住所地是指原住所地还是变更后的住所地?
答:司法解释在讨论该条时也存在争议,如果由原住所地法院管辖符合当事人订约时的预期,也防止当事人迁居而人为规避原约定管辖,但确实存在着不方便诉讼问题。而如果按变更后的住所地法院管辖无疑对原告方便诉讼。但司法解释在权衡利弊后规定 “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另有约定除外”,故应按此规定执行。当然,如果被告无异议且应诉答辩的,则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十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纠纷案件管辖的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年11月)
71、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之外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答: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该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可供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应当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选择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发生协议管辖效力。
72、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关于根据管辖协议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定?
答:协议管辖是合同自愿原则在管辖制度上的具体体现,当事人之间存在管辖协议的,应当优先尊重当事人约定,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愿。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废除原司法解释关于选择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人民法院管辖的、协议管辖无效的规定,明确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仍具法律效力,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据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关于管辖协议应当具备确定性的规定,不应机械理解为唯一性规定,约定的管辖法院为两个以上的,仍应认定管辖协议具备确定性。
73、当事人之间存在多份管辖协议的,如何确定案件管辖?
答: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多份管辖协议的,应当依据形成在后的管辖协议确定案件管辖。
74、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协议管辖条款效力如何认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可见,当事人既约定仲裁又约定司法管辖的,尽管仲裁约定无效,但协议管辖条款并不当然无效,协议管辖条款不具备法定无效情形的,应认定有效。
75、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效力是否及于担保法律关系?
答:基于仲裁协议的自愿性以及独立性,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效力并不当然及于担保法律关系。
十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鲁高法发【2006】41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6年第18次会议讨论通过)
76、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管辖协议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审查管辖协议的效力,协议有效的,依照当事人约定确定地域管辖,协议无效的则依照该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确定地域管辖。
77、诉讼管辖协议的范围不能超出法律规定。非涉外民事案件协议管辖的范围仅限于因合同引起的诉讼;涉外民事案件协议管辖的范围仅限于因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引起的纠纷。
78、协议管辖的法院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约定选择上述列举地点以外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因其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范围,该约定无效。
79、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法院。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仅限于第一审法院,对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不能协议选择。
80、双方当事人必须达成意思一致的书面协议。书面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81、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即使合同无效,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仍应确定。
82、口头的管辖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83、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管辖协议无效。
84、协议管辖的机构必须是人民法院,且具体、唯一。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选择诉讼的明确意思表示,直接体现在对法院的明确选择上。若只选择由某地管辖或者司法机关处理,虽有明确的地点,但无选择诉讼的明确意思表示,该约定无效。
85、当事人在协议管辖中如约定发生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应认定该约定不明确。
86、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以传真、电报、对帐单等形式发出管辖要约,单方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承诺,而另一方当事人并未对管辖要约作出书面承诺的,该管辖协议无效。
十九、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纠纷管辖异议疑难问题的解答》
87、当事人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合同实际签订地与合同载明的签订地不一致,如何确定管辖。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故当事人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如果合同同时约定了签订地,应按约定的签订地确定管辖。
88、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条款,但在送货单上印制了管辖条款,可否以该约定确定案件的管辖。
对此应审查送货单上签收人一栏中签字人的身份,如签字的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履行合同的经办人,则该约定有效,可以送货单上该管辖约定确定管辖;如签字人仅为仓库保管员等普通工作人员,且被告否认其有权代表公司约定管辖的,则可以认为该约定无效。
89、债权转让中,原债权人与债务人对管辖权的约定是否继续有效。
如发生债权转让,新的债权人在接受债权的同时应视为接受原合同的约束,包括原合同对争议处理方式的约定及管辖权的约定,即原债权人与债务人对管辖权的约定继续有效。除非转让后双方当事人有新的约定。
如合同约定由甲方(原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则仍应由原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新的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新的民诉法该规定与原民诉法规定相比,增加规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扩大了连结点。故债权转让后,如约定的是原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债权人所在地也可以认为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而认为有连结点。
90、当事人在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既非银行支行(当事人)的所在地法院,也非另外一方当事人的所在地法院,而是该银行的总行或分行所在地法院,该管辖约定是否有效。
正如前面所述,新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约定管辖的规定,增加了“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扩大了连结点。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如此约定,其约定由银行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意思应是明确的。由于银行的特殊性,支行的放贷确实存在由总行或分行审批的情况,故约定由总行或分行所在地法院管辖,可以理解为属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而认为该管辖约定有效。
91、网购案件中,注册用户时的服务协议中的管辖约定是否有效?
因网购发生的纠纷,一般都存在当事人在注册成为网络公司用户时,都会被要求点击同意服务协议,而服务协议中一般都会有协议管辖约定,如约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这类管辖约定属格式条款。对于管辖约定的格式条款,一般不认为存在有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故可以认定约定有效。对于网购中的管辖约定,也按一般的管辖约定格式条款的处理原则处理。
92、关于当事人在协议管辖中出现例如“由甲方住所地解决”等一些不规范的约定,应如何处理?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在协议管辖中用语不规范的情形,对此,应区分情况,分别处理。如约定的条款可能产生不同的理解,双方当事人在事后也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从条款内容确实无法判断只有一种确定的理解,例如只约定“由甲方住所地解决”,无法认定是约定向甲方住所地的法院诉讼解决,也可能包含仲裁的可能性,故属于约定不明;如果除了约定由甲方住所地解决,条款中还有诉讼费、诉讼、起诉等字样,足以判断是诉讼管辖约定的,则约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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