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很多中国留学生情侣为了便利,都会选择在外国结婚,而不回国领证。如果我和伴侣在外国结婚了,我怎么确认我们的婚姻是否受中国法律保护呢?下面这个案例就涉及这一问题。
林某某与蔡某某是留学生,毕业后,双方于2014年9月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举办婚礼,婚礼由监礼人主持。双方于2017年1月签署新南威尔士州《结婚证书(登记号码XXX)》。2018年,林某某在中国大陆购买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同年双方共同领养了澳大利亚籍儿童,由澳大利亚法院确认了相关手续,其中记载的结婚时间为2014年9月。2021年,夫妻感情淡漠,准备离婚,但对房产分割产生争议。林某某为了独占房产,诉至法院,认为其与蔡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本案林某某和蔡某某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从双方提交的外国律师的法律意见书来看,律师均认为由已注册的婚姻监礼人主持婚礼是在澳大利亚结婚的条件之一,且确认主持双方婚礼的监礼人WaiLeungKoo为在澳大利亚注册的婚姻监礼人。法院也查明了澳大利亚法律关于结婚程序的相关规定,确实为法律意见书中所记载。因此可以认为,林某某与蔡某某的婚姻关系于2014年9月在监礼人主持婚礼时成立。
那么,林某某以WaiLeungKoo未向婚姻登记处提交婚姻文件为由,主张其与蔡某某的婚姻不成立,这个辩解是无法获得支持的。尽管她提交的法律意见书查明,根据澳大利亚《1961年婚姻法》《2017年婚姻规定》第50条规定,婚姻监礼人在婚礼当天向婚姻当事方提供结婚证书后,必须在结婚后14天内将婚姻文件提交给婚姻所在州或领地的出生、死亡和婚姻登记处。
但从上述法律意见书查明情况来看,婚姻监礼人未向登记部门提交婚姻文件,并不必然影响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相反,蔡某某提交的法律意见书确认蔡某某与林某某的婚姻成立时间为婚礼举行之时,即2014年9月,与前述查明的澳大利亚法律规定相符,也与结婚证书记载的结婚时间以及澳大利亚法院在子女抚养案件中确认的结婚时间相吻合,故法院确认蔡某某与林某某的婚姻成立时间为2014年9月。
既然双方确实存在婚姻关系,那么,我们应当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婚姻无效的事由。林某向法院提交了澳大利亚《1961年婚姻法》第23B条关于婚姻无效理由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在《1985年婚姻法修正案》第13条生效后发生的、适用于本条款的婚姻,在且仅在以下情况无效:(a)结婚时,任何一方已合法地与其他方结婚;(b)双方处于被禁止的关系中;(c)根据《1961年婚姻法》第48条,该婚姻不是有效婚姻;……”林某某声称双方符合该条款规定,却在法院多次要求出示证据后都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鉴于林某某未证明其与蔡某某的婚姻存在澳大利亚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故法院对林某某关于其与蔡某某婚姻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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