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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教师惩戒权,不等于纵容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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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发布,意见强调,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学校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

“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是回归教育规律的应有之举,是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

曾经,一些教育工作者滥用惩戒权,动辄对学生予以“当头棒喝”。随着赏识教育等理念渐成共识,也随着国人权利意识增强,不少人对教育惩戒产生质疑,有人甚至将教育惩戒等同于体罚,认为严苛的教育惩戒是落后甚至非人道的教育方式。这种情况导致不少教师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根本不敢行使教育惩戒权,个别学生特别在家庭庇护下,变得“天不怕地不怕”,随着年岁渐长而根本管不住。

惩戒权是教师从事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专业权力之一,教师没有惩戒权,犹如开车没有刹车,只能无条件放任学生,不仅教师的威信荡然无存,而且不利于学生懂敬畏、明对错、知底线。一句话,当说服、教导等方法的教育效果不大时,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既不利于保护教师,也不利于教育学生。

如今,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被写入相关意见,将有力保障教师履行教育惩戒职责。

有人可能担心,维护教育惩戒权可能导致体罚、变相体罚“抬头”。事实上,教育惩罚职责行使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往往是惩罚的不当使用,而非教育惩戒权本身的问题,不能因噎废食。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对体罚均做出禁止性规定。《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还对教育惩戒做出系统规定,包括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担心体罚、变相体罚“抬头”,不能成为反对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理由。

教育惩戒非最终目的,而是要达到育人效果,比如让学生认识到错误、真诚改正错误。对于教师而言,教育惩戒不宜“一惩了之”,还要与被惩戒学生进行后期沟通,如果被惩戒学生改正了错误,及时表扬、鼓励。总之,惩戒不能代替教育,用惩罚代替教育,学生记住的也只有惩罚。

作者:何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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