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该罪主要侵害的法益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认定
1.在客观阶层,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且该罪的犯罪主体需要年满16周岁。且需要注意的是,该罪主体并不限制国别及居住地,外籍公民或居住在他国境内的居民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此外,行为人客观上要具有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领导、指挥、策划他人偷越国(边)境;二是在首要分子的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认定第二种“组织”行为,必须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如果没有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上述行为,不构成“组织”行为;行为方式主要限于拉拢、引诱、介绍等三种方式。由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环节较多,参与人员情况复杂,对于拉拢、引诱、介绍三种方式以外的其他协助行为,不宜认定为“组织”行为。
2.在主观阶层,该罪属于故意犯罪,即行为人主观上须有犯罪的故意。但是该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行为人有无非法营利的目的并不影响该罪的认定。
二、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区分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运送”,是指以车、船、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方法如徒步带领,将越境的违法犯罪分子偷运送出或接入国(边)境的行为。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不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表现为提供运输工具,并且将他人送出或者送入国(边)境;组织偷越国(边)境罪表现为采取煽动、拉拢、引诱、欺骗、强迫等手段,策划联络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
司法实践中,经常表现为既组织又运送的行为,我们认为如果组织和运送的是同一批偷越国(边)境者,按组织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如果既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这些偷越国(边)境又不是同一批的,应定组织偷越国(边)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两罪,二罪并罚。
三、辩护思路
1.是否构罪
本罪的构成需要满足上述要件,如果有要件未能满足则不构成此罪。例如本罪的组织行为仅限于领导、策划、指挥,以及在首要分子指挥下的拉拢、引诱、介绍等行为,而由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犯罪环节较多、参与人员复杂,对于其他协助人员,则不能认定为组织者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再者,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故意,假如行为人主观上仅是自己要偷渡到国外则不构成本罪。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有时行为人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形式上看应当定罪处罚,此时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只有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到了一定程度,才需要刑法对其进行规制。如果具体案件中行为人行为是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据《刑法》第13条出罪;或行为仅达到情节轻微的程度,司法机关也可以考虑免予处罚,检察机关酌定不起诉。
2.是否既遂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犯罪的未遂犯可以根据既遂犯的量刑标准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在为被起诉人进行相应的辩护时,应正确区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既遂和未遂标准,以全面维护被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的组织行为因为意志之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则属于犯罪未遂,行为人组织行为实施完毕,才属于犯罪既遂。值得注意的是,组织行为的成立并非既遂标准,只有在对国(边)境管理秩序构成实际妨害时才成立既遂。
3.区分主从犯
根据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不同,可以将其区分为主犯和从犯。因为从犯在犯罪中只起到次要和辅助作用,相较于主犯而言,其社会危害性较小,量刑较于主犯的量刑更轻。
4.是否具有其他罪轻情节
如果行为人存在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但是法院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不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情形,其仍可作为法定从宽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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