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4】513
夫妻离异虽然意味着婚姻关系的结束
但夫妻双方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依旧存在
那么离婚后
一方想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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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孙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于2017年生育一子小孙,后于2021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子女安排约定,离婚后婚生子小孙抚养权归陈某所有,随陈某共同生活……孙某以自身实际收入情况每月向陈某支付3000-5000元抚养费。后来,孙某称陈某工作没时间带孩子,孩子一直跟随自己生活,而且孩子马上就要上小学,自己在某小学附近有一套学区房,跟随自己生活对孩子日后的成长更有利,于是向槐荫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请求判决小孙由孙某抚养。
陈某辩称,自己对孩子的照顾并无欠缺之处,自己有教师资格证,可以任教中学的英语和地理,母亲是中学数学老师且已退休,更利于孩子教育。原告孙某大学并未毕业,自身文化水平不高,对孩子的教育上并没有太多优势。孩子也表明意愿,愿意跟随陈某生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本案中,孙某主张离婚后小孙一直跟随自己共同生活,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陈某对其该主张并不认可。孙某与陈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该协议中关于子女的约定是陈某直接抚养小孙,在离婚时,孙某对此也并无异议。现孙某无证据证明陈某存在前述法律规定中可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对孙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夫妻离婚后,虽然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都能从最有利于子女原则出发确定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但该判断多为离婚当时特定时点的静态分析,而对子女的抚养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离婚时协商或裁判所依据的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可能会发生显著变化,甚至可能因此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故从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应允许父母双方变更与子女的直接抚养关系。从现实生活情况看,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的途径主要有二:一是与父母另一方协议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二是起诉父母另一方,诉讼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则是对在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支持一方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中, 原告所称自己有某小学的学区房,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且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女方未履行在日常生活中照顾孩子的义务,故法院驳回其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离婚不仅是大人之间的事,更要从利于孩子的角度出发,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生长环境,切勿让孩子成为婚姻的牺牲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转自:山东高法 编辑: 张茹
初审: 孙 心冉 复审:张振峰 终审: 李山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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