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淮安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践行执法为民的初衷和根本,坚决落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的工作要求,严查重处涉及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案件,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强化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金湖县某摩托车修理部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
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6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的工作部署,依法对金湖县某摩托车修理部开展监督检查,并委托淮安市产品质量监督综合检验中心对在售的1辆型号TDT057Z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验,检出充电器与蓄电池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第6.3.4.3条“蓄电池防篡改 a)蓄电池固定在电池组盒内,蓄电池与电池组盒合理匹配,电池组合与电池组合安装位置合理匹配,防止改变电容量或电压”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从上游供货商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共2辆,购进价格为1300元/辆,已销售1辆,销售价格为1300元/辆(用于抽样)。案件货值金额为2600元,违法所得为13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6月3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没收涉案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电动自行车擅自篡改蓄电池容量,极易引发爆燃,给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和行车安全造成巨大的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二
涟水县高沟镇某电动车经营部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
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7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涟水县高沟镇某电动车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7辆在售的型号为TDT1393Z电动自行车安装原装电池后,蓄电池与电池组盒侧壁的最大间隙大于30mm,且存在预留扩展车载蓄电池的接口,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第6.3.4.3条“蓄电池防篡改 b)蓄电池与电池组盒侧壁的最大间隙小于或等于30mm,且不晃动;c)电动自行车不得预留扩展车载蓄电池的接口”的规定。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20日从上游供货商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7辆,购进价格为1200元/辆,销售价格是1400元/辆,截止检查日,当事人尚未销售上述车辆,案件货值金额为98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5月24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电动自行车加装电池,使电机的转速提高,严重影响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寿命,并造成人身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专项整治,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牢电动自行车安全关、质量关。
案例三
清江浦区某电动自行车店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
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5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清江浦区某电动自行车店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淮安市产品质量监督综合检验中心对1辆型号为TDW1214Z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验,检出鞍座长度为400mm,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 GB17761- 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第6.1.5条“尺寸限值 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0日从上游供货单位以2750元/辆的价格购进1辆上述电动自行车,销售价格为2800元/辆,尚未销售,案件货值金额28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5月27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并处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电动自行车的质量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家庭美满幸福。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行为,有力警示震慑不法商家,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淮阴区棉花庄镇某助动自行车经营部
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6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部署,对淮阴区棉花庄镇某助动自行车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淮安市产品质量监督综合检验中心对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规格型号:48V20Ah,生产日期:2023-06-30,执行标准:T/TCDZ0001-2019)进行抽样检验,检出内部布线项目(该项目属于标准中的“安全要求”)不符合T/TCDZ0001-2019《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充电器》的相关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以23元/只的价格从上游供货单位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充电器20只;截止案发时,已销售了9只,其中以30元/只的价格销售了7只,以23元/只的价格销售了2只。案件货值金额为586元,违法所得为25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的违法行为。2024年6月13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不合格的充电器可能出现过热、短路、漏电等情况,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案件的查办,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努力守护好消费者的安全防线。
案例五
涟水县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
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3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涟水县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售的1辆型号为TDT616Z的电动自行车、4辆型号为TDT937Z的电动自行车的电池组盒和电池组盒安装位置匹配不合理,有改变电池容量或电压的空间,实际可以安装5块12V的蓄电池,与产品合格证标注额定电压48V不一致,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第6.3.4.3条“蓄电池防篡改 a)蓄电池固定在电池组盒内,蓄电池与电池组盒合理匹配,电池组合与电池组合安装位置合理匹配,防止改变电容量或电压”的规定。经查,2024年4月,当事人从上游供货单位以1200元/辆的价格购进型号为TDT616Z的电动自行车1辆和型号为TDT937Z的电动自行车4辆,销售价格为1400元/辆;截止案发日,当事人涉案车辆尚未销售。案件货值金额为70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因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和火灾事件频频发生,所以强化产品质量的监管永远在路上。市场监管部门严查电动自行车非法生产、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实际行动守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淮安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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