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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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是因为劳动者已经获得了稳定的养老保障,不再需要劳动合同来保障其就业权益。
那么,是不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自行终止,不能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中明确:
...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体现的是对劳动者的保护,并非对用人单位责任的减轻和义务的免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当然引起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
上述法律适用的条件是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是劳动合同终止、劳务关系存在的前提,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才是劳务关系存在的基本前提。
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也未领取退休金。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在用人处工作,达到退休年龄之后,依然受被告的管理、支配,由用人定期发放工资,则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仍可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对于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应分三步走进行实质性审查。
首先,应审查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对于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应视为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双方系劳务关系。反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要视情形而定。
其次,应审查劳动者退休时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
如果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才到用人单位工作,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并非用人单位造成,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应认定为劳务关系;
如果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之前已经在用人单位工作,持续工作到退休年龄之后,期间用人单位并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符合劳动关系标准的,认定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依法主张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或赔偿损失。
最后,应审查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性标准,即是否具有人身从属性。
如果双方签订可劳务合同,但名义上的劳务合同不足以改变实质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故双方签订合同的名称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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