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退赔款认领公告
(2024)闽0824执634号
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蓝全鑫退赔一案中,(2024)闽0824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蓝全鑫涉案的人民币4050元应退赔给被害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请各被害人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一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报认领退赔款项,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本院将被执行人蓝全鑫涉案的人民币4050元上缴国库。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邹法官
联系电话:0597-4828109 邮编:364300
本院地址:福建省武平县城厢镇东云村狮象湾49号
①应注意防范电信诈骗,人民法院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受害人提出验资、交费、转账等要求;
②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清退工作、损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武平法院新媒体工作室出品
来源:邹文锋
编辑:王 芳
审核:刘玉峰 方启华
监制:林权斌 兰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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