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瑰的故事》已经落下帷幕
许多人认为这是一部都市情感剧
故事中的女主角黄亦玫
在经历了不同的情感之后明白了幸福的要义
“从此我不再希求幸福,我自己便是幸福”
但孝法君觉得这部剧除了情感的内核
也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普法剧
不信?
孝法君一一说给你听
今天我们来说说被网友赐名“方邪门”的方协文
在婚姻中到底做了哪些“邪门”行为
让黄亦玫忍无可忍
最终亲手葬送本应幸福的婚姻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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玫瑰与方协文感情升温之时,庄国栋从法国回来了。庄国栋邀请玫瑰在饭店吃饭,玫瑰为了撇清关系主动买单,但多疑的方协文发现玫瑰买单的小票,便来到饭店谎称自己丢失物品,以此为由调取饭店监控。
法官说法
玫瑰在饭店的会面属于个人私生活范畴,受到法律保护的隐私权涵盖。方协文私自调取监控偷查玫瑰的行为侵犯了玫瑰的个人隐私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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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的黄亦玫在乘坐公交车通勤的路上晕倒。医生初步诊查怀疑可能是子痫前期,并建议留院观察四十八小时。黄亦玫住院期间,委托方协文替她请一个月假,但方协文打心底认为玫瑰的工作价值不高,可有可无,现在又怀着孕更没必要去上班,因此未经玫瑰同意就替她办了辞职。
法官说法
首先,玫瑰并未明确授权方协文代为解除劳动关系,方协文未经同意代玫瑰向单位辞职,属于无权代理,玫瑰不同意就无效。如果玫瑰事后对方协文代为辞职一事进行追认,或者未明确反对并配合用人单位办理离职手续,那么方协为代为辞职的行为将具备法律效力。
其次,用人单位在方协文未提供相应委托代理手续的情况下,认可方协文代玫瑰辞职的行为,并为玫瑰办理离职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玫瑰如果不认可方协文代为辞职的行为,可以及时向单位提出异议,且玫瑰正处于孕期,属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可以要求劳动关系存续、继续上班,或者选择让单位支付非法解聘的经济赔偿金。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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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玫瑰在产房里生产,痛苦不堪,在医务人员询问是否给产妇打无痛时,方协文犹豫不决,方协文的妈妈还说:“女人生孩子都是要疼一回的。”对玫瑰的痛苦漠不关心、视若无睹。
法官说法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文规定,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在产妇意识清醒的情况下,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有自主行使无痛分娩的权利。即使家属不同意,医院也应尊重产妇的决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一条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
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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嘴巴上说着“有女万事足”,但是在玫瑰生产刚出月子后,方协文就和母亲商量以后要让玫瑰生儿子。女儿要上幼儿园了,玫瑰打算出去工作,却被方协文要求待在家里给他生个儿子,甚至还说:“你有精力工作,你没精力生儿子?”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生不生孩子,生几个孩子,属于妇女的权利和自由范畴,可以说女方完全享有决定权,包括丈夫在内的任何人,应尊重妇女本人意愿而不能强迫。
另外,重男轻女是封建陋习,虽然不犯法,但是不可取。我国提倡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如果家长因重男轻女不抚养女儿、殴打遗弃女儿或者强迫女儿结婚等等,就可能构成犯罪。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条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第三十二条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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玫瑰想实现自我价值,决定面试国际学校。国际学校对玫瑰的能力非常认可,向玫瑰发去了面试通过的邮件。但方协文擅自回复不能入职,并把通过面试的邮件通知删除,同时向玫瑰隐瞒了此事,导致玫瑰错过了这次工作机会。
法官说法
方协文私自查看并删除玫瑰的信件,未告知玫瑰,涉嫌行政违法,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八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陈诚
编辑:李洁
审核:郭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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