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帮助读者理清保全与执行领域不同案件主要争议焦点问题和相应裁判规则,我们将围绕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保全、执行案例,总结梳理各地法院处理类似问题的裁判观点,在本公众号分期推送。
最高法院: 诉讼保全中顺位在先的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优先受偿的范围如何确定?
阅读提示:诉讼保全作为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保障性措施,旨在确保判决的有效执行,防止债务人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财产,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务中,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应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执行所得?诉讼保全中顺位在先的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优先受偿的范围如何确定?本文通过一则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案例对该问题进行解答。
裁判要旨
对于诉讼保全的案件,执行程序中在具体分配案款时,应结合财产保全的金额与顺位综合考虑。保全顺位决定了债权清偿的先后顺序,保全金额决定了顺位在先的债权人在多大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案情简介
一、岳某某诉李某、张某某、某公司⺠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12月26日,⻘岛中院作出(2016)鲁02⺠初650号⺠事判决,判决被告李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岳某某借款本金78631343元及利息65602324元,以及律师代理费20万元,被告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岛中院对被执行人某公司名下的案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并针对所得价款制作了财产分配方案,明确在扣除有关税费和抵押权优先受偿金额后,剩余的1.14亿余元由诉讼保全中顺位在先的岳某某全额受偿。
三、诉讼保全中顺位第二的另案债权人陈某某不服,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岳某某诉讼保全请求及保全裁定金额仅为5000万元,只能受偿其保全金额5000万元,而不应全额受偿除优先受偿金额之外的剩余执行案款。
四、⻘岛中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鲁02执异386号执行裁定:变更该院(2018)鲁02执126号之一《执行财产分配通知》第四项、第五项为:“四、向债权人岳某某发放5000万元;五、向债权人陈某某发放4880万元。余款依法发放。”
五、岳某某不服执行异议裁定,向山东高院申请复议,山东高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9)鲁执复19号执行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岳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岛中院(2018)鲁02执异386号执行裁定。
六、岳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法院申诉,经审查,最高人⺠法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19)最高法执监248号执行裁定,驳回岳某某的申诉请求。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诉讼保全中顺位在先的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优先受偿的范围如何确定?最高法院的裁判要点如下:
1.《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该条文中明确了对于普通债权应根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2.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情况,岳某某、陈某某在各自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先后申请保全查封了案涉土地使用权,保全金额分别为5000万元和4880万元,即使后续由诉讼中的保全查封转为执行中的查封,亦不影响其保全顺位和保全金额,故应当综合保全顺位和保全金额来分配案款。⻘岛中院、山东高院在异议、复议程序中认定,执行案款根据各普通债权人申请保全数额及查封的顺位进行分配,由岳某某受偿5000万元,陈某某受偿488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岳某某提出的就案涉土地使用权的全部剩余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主张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事执行程序中,对于普通债权,应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对于诉讼保全的案件,执行程序中在在具体分配案款时,财产保全的金额与顺位应结合起来一并考虑,二者不可分割。保全顺位决定了债权清偿的先后顺序,而保全金额决定了顺位在先的债权人在多大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不考虑保全金额,仅考虑保全顺位,顺位在后的轮候查封债权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财产保全、轮候查封等制度将失去意义。
2.如申请执行人在各自案件诉讼过程中先后申请保全查封了案涉土地使用权,并明确了保全金额,即使后续由诉讼中的保全查封转为执行中的查封,亦不影响其保全顺位和保全金额,仍应当综合保全顺位和保全金额来分配案款。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五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七条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依前款规定,自动转为诉讼、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连续计算,人民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就该问题的论述:
一、关于原告岳某某一案中针对案涉土地使用权的诉讼保全金额问题根据⻘岛中院有关审判庭的意⻅,针对被告某公司名下的案涉土地使用权所做出的诉讼保全裁定的金额始终为5000万元。2016年6月17日,⻘岛中院作出的(2016)鲁02⺠初650-3号⺠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虽然向⻘岛市⻩岛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但其内容为查封被告张某某名下的房产,并非查封案涉土地使用权,没有证据证明⻘岛中院在案涉土地使用权上增加了诉讼保全金额。综上,本案⻘岛中院、山东高院在异议、复议程序中认定的原告岳某某一案针对案涉土地使用权的诉讼保全金额为500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维持。
二、岳某某是否有权就案涉土地使用权的全部剩余拍卖价款优先受偿针对本案中的普通债权,执行过程中如何确定清偿顺序和金额的问题。《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该条文中明确了对于普通债权应根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在具体分配案款时,财产保全的金额与顺位应结合起来一并考虑,二者不可分割。保全顺位决定了债权清偿的先后顺序,而保全金额决定了顺位在先的债权人在多大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不考虑保全金额,仅考虑保全顺位,顺位在后的轮候查封债权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财产保全、轮候查封等制度将失去意义。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情况,岳某某、陈某某在各自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先后申请保全查封了案涉土地使用权,保全金额分别为5000万元和4880万元,即使后续由诉讼中的保全查封转为执行中的查封,亦不影响其保全顺位和保全金额,故应当综合保全顺位和保全金额来分配案款。⻘岛中院、山东高院在异议、复议程序中认定,执行案款根据各普通债权人申请保全数额及查封的顺位进行分配,由岳某某受偿5000万元,陈某某受偿488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岳某某提出的就案涉土地使用权的全部剩余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主张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山东高院(2019)鲁执复19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高人⺠法院予以维持。岳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诉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最高人⺠法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19)最高法执监248号执行裁定,驳回岳某某的申诉请求。
案件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7-5-203-039
岳某某与李某、张某某、某公司执行监督案【最高人⺠法院(2019)最高法执监248号】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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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
执行主编 黄绍宏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 法丽 微信号: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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