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5日14时15分许,吴忠太阳山开发区宁夏长明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窒息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本报梳理发现,事故单位为宁夏长明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制造园区。经查明,2024年6月15日早上,宁夏长明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液化调峰部经理助理马某博安排金**等4人对胺系统进行排水。6月15日14时15分左右,金**进入50万方/日液化天然气装置胺系统地下槽储罐内清理铁锈作业时晕倒,罐外员工陈某金发现后,立即呼喊示警。员工马某贵到达事故现场后,未听从现场人员劝阻,直接进入事故储罐内施救,进入罐内后晕倒。救援人员携带应急救援设备、防护用具到达事故现场后,先后将员工马某贵、金**救出并开展心肺复苏。14时30分许,120急救车辆到达现场。最终,事故造成作业人员金**死亡、施救人员马某贵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
本报注意到,调查组指出,宁夏长明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开展受限空间安全风险辨识的情况下,员工金**安全风险意识淡薄,直接进入有氮气累积的胺系统地下槽储罐内进行清理铁锈作业,使其窒息死亡。员工马银贵盲目施救,在未落实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直接进入储罐内施救,使其窒息受伤。此外,宁夏长明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相关责任人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等,也是酿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最终,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开展受限空间风险辨识、作业人员违规进入有氮气累积的胺系统地下槽储罐而导致窒息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组同时对责任企业和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
本报注意到,有3人被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分别是关某怡(宁夏长明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李某春(宁夏长明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总监、液化调峰部经理),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谢某东(宁夏长明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液化调峰部生产运行部副部长),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宁夏长明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文|中国基建报 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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