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劳动争议案。该案主要讲述了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配偶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该行为最终被法院判定为违反竞业限制。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18年7月31日,张某雷入职某体育公司,任教学研发中心总经理,负责教学教研管理。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张某雷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二年的竞业限制期间,不得实施违反竞业限制的相关行为,同时约定竞业限制期间某体育公司向张某雷支付经济补偿,张某雷违约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前12个月张某雷自某体育公司及关联公司取得收入的10倍。张某雷于2021年7月31日离职,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4097.44元。某体育公司向张某雷支付了5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张某雷之妻于2021年12月变更为某公司的投资人(持有95%的股份),经营业务与某体育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张某雷之妻设立的某公司的关联公司为张某雷缴纳社会保险。某体育公司认为张某雷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返还竞业经济补偿并承担违约责任,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张某雷返还某体育公司竞业经济补偿、支付违约金。张某雷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无需返还竞业经济补偿及支付违约金。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某雷任教学研发中心总经理,负责管理工作,对某体育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决策权,应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等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张某雷之妻作为投资人的某公司,在经营业务上与某体育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属于竞业限制单位。考虑到张某雷与配偶之间具有紧密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经济利益上具有一致性,且其配偶的投资行为基本发生在张某雷从某体育公司离职后,故认定张某雷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综合考量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害、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工资收入水平、职务、在职时间、违约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的经济补偿数额以及当地的经济水平等因素,北京三中院酌定张某雷支付某体育公司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数额,并判令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北京三中院立案庭三级高级法官刘茵表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生存发展与劳动人才竞争密切相关,构成了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的关系。用人单位预先通过竞业限制约定等形式约束劳动者再就业的工作单位及就业方向,保护企业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
本案中,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者采取通过配偶实际经营竞争企业的方式实施竞业限制行为,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方式更为隐蔽。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认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秉持适当惩戒与维持劳动者生存的标准合理确定违约金数额,最大限度发挥制度优势,平衡劳动者自主择业与市场公平竞争之间的关系,为构建公平、合理、有序的良性市场竞争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撑。
编辑 杨海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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