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法务之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抚养费”具体内容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规定的“抚养费”对应的是《民法典》第1067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这里的“抚养”义务包括照顾生活、教育和保护等责任,延续了以往《婚姻法》对抚养的规定。故本解释将“抚养费”的范围确定为“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一是生活费。为未成年子女提供必要的物质生活条件,照顾其日常生活,是父母的基本义务。生活费是指维持子女日常生活必须支出的费用,如必要的衣食住行等费用。
二是教育费。让子女接受学校教育也是父母的义务。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父母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教育费的范围主要是高中、初中和小学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相关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如各种补习班、兴趣班、课外班的费用,各种择校费等,往往不被计算在教育费范畴,由未成年父母协商确定。关于学前教育费和高等教育费,未有具体规定,值得探讨。目前,学前教育虽然不属于国家义务教育,但已较为普及,国家也非常重视适龄儿童的学前教育,为保障他们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有关部门正在起草的学前教育法拟将学前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进行规范,故将学前教育费用纳入抚养费范围是符合国情和实际需要的。高等教育费用是否纳入由父母承担的抚养费,应当根据子女需要和父母的负担能力决定。着眼现实与未来,子女读大学期间的抚养费宜由有负担能力的父母承担,但同时社会应为大学生创造就业机会,鼓励他们尽可能自食其力。
三是医疗费。保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是父母的义务。未成年子女患病需要的治疗费属于抚养费的范围,应当由父母承担。医疗费包括医药费、住院费和诊疗费,具体如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未成年人应当缴纳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应由父母负担。除此之外的商业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不在抚养费范围内。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中的“等费用”的“等”应当理解为“等外等”。这是考虑到抚养期间子女的需求以及抚养人的情况可能发生变化,以“等费用”的方式为抚养费增减变化留下空间。
确定抚养费应当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和共担性的原则。其一,抚养费的范围主要依未成年子女的实际需求来确定。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需求多样易变,哪些需求可以列入抚养费,哪些不能列入,判断的依据是实际需要。主要有两个层面,一是普通人的一般生活、教育培训、医疗健康需求;二是具体个人的特殊需求,如残疾儿童需要轮椅、助听器等生活辅助用品,生病需要治疗等。第二,抚养费的数额要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具体因素,综合考量、合理决定。其三,抚养费由父母共同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双方共同的责任和义务,抚养费需要父母共同负担。当然,父母一方有抚养能力并愿意独自承担的,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于非必要性支出,如超出普通消费水平的保险费、旅游费等生活支出,超出义务教育范围的培训费、择校费和超出正常医疗标准的医疗费等费用,父母一方决定支付前,应先与对方进行协商,征得同意。未经协商,父母一方擅自决定采用高付费方案的,原则上由该方承担相应费用。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抚养费给付范围为未成年子女日常生活、教育和健康所必须,超过必要范围的费用,父母一方应当事先和另一方协商,征得其同意。
2、生活费给付的范围和数额,应着重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同时也要与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相符。
3、子女的实际需要并非一成不变或者人人相同,应当根据案情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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