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1585字,阅读完毕约需8分钟
一、问题的由来
最近有一起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诈骗刑事案件,涉及被告人较多(20余人),涉案金额巨大(数十亿元),案件定性争议较大(很多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坚持做诈骗无罪辩护),参与辩护的律师团队堪称“梦幻天团”(朱明勇、徐昕、韩冰、李扬等),引起了笔者的强烈兴趣。
据说从全国各地赶去郑州,每天在中级人民法院门口排队等候旁听的律师朋友就在法院门口形成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笔者由于分身乏术,只能每天在网上查看本案的一些庭审内容,从中学习刑事辩护的方法和技巧。
确实,学到了不少东西,有机会慢慢跟大家说。
这里先说一个。
今天,笔者看到一张该案“律师联络群”内的聊天截图。
内容是:
由于该案的部分被告人坚持做无罪辩护,辩护人在法庭发问、证据质证过程中寸土必争,导致案件庭审推进异常艰难,开庭时间被延长。
这导致了部分在该案起诉阶段就认罪认罚的被告人辩护律师的不满,长时间的刑事庭审必然会影响辩护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而且由于自己辩护的被告人认罪认罚,这些庭审中的绝大部分内容都与自己无关,在激烈的法庭对抗中除了做个场上的看客之外,可以说对自己的被告人、对自己没有任何实质性的作用。
于是,有认罪认罚被告人的辩护人就向法官提出,“可否考虑认罪认罚的另案审理”
言外之意就是,法院把我们认罪认罚的单独审,半天搞定,拿到有罪判决后,打完收工。那些做无罪辩护的当事人和律师另外分案开庭审理,我们就不奉陪了。
二、分案审理的弊端
我很能理解提出这个建议的律师朋友的心态。
大家都这么忙,我的当事人认罪认罚,庭审消耗的时间对我而言毫无意义,我却要在这里日复一日地陪着,影响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与其这样,不如让认罪认罚的当事人先单独开庭审理算了。
理解归理解,但这种想法,要不得。
甚至可以说,不是蠢,就是坏。
我国刑事诉讼中对分案审理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百二十条 对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分案审理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的,可以分案审理。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
对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权利、准确定罪量刑的,可以并案审理。
司法解释的每一句,听起来都特别有道理的样子,但就像“卧龙凤雏”、“翔”一样,优美的中国字在其背后另有深意。
分案审理的问题:
1. 事实认定困难:分案审理可能导致各案件之间的证据和事实不易联系,审理法官无法全面掌握案件全貌,从而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判断。
2.形成未审先判的局面:一起共同犯罪的案件中,有人认罪,有人不认罪,把认罪的人先集中起来,做出有罪判决后,那在有罪判决生效以后,同案犯的案件还怎么审?他们的无罪辩解在同案犯的有罪判决面前,还有产生多少抗争的效果?这样的分案处理,岂不是一种变相的强迫认罪、未审先判?
3、影响案件整体公正性:分案可能导致某些关键的证据或事实,有必要的证据质证会被忽视,影响案件的整体公正性。
所以,尽管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分案审理可能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但其显而易见的弊端使得这种做法在实际操作中尤其需要谨慎。
即使是人民法院主动提出来分案审理,作为辩护人都要据理力争,争取并案审理,充分质证案件证据、交叉讯问被告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刑事辩护权。
辩护人主动提出分案处理,表面上看是为了节省司法资源,但实际上是对案件全面公正审理的伤害,不仅是对同行的不尊重和背刺,甚至可以说是变相地帮助案件往公诉人期待的有罪方向上发展。
这样的建议,真的,不提也罢。
三、结语
这位辩护人,您要是确实由于种种原因,不希望被冗长的庭审消耗自己的时间。那没问题,您和当事人解除委托,也不用退律师费,我可以免费继续为被告人辩护下去。我希望坐在郑州中院的辩护人席位上,和其他我尊重和仰慕的同行并肩战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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