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副校长
开讲“第一课”
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
愉快的暑假生活即将结束,一个崭新的学期马上到来。为了让大家度过一个平安、充实、愉快的新学期,宝鸡中院专门邀请5位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定制”了5节沉浸式法治微讲座,作为今年秋季学期的“开学法治第一课”,帮助大家不断提高安全观念和法治意识,共同开启新学期!
主讲人:黄莎
宝鸡中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金台区三迪小学法治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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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上网行为日常化,未成年人涉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直播平台大额充值、天价打赏的纠纷明显增多。在此类纠纷中,多存在未成年人短期内消费金额远远超过其日常可支配金额,或长时间持续性消费等情况。针对此类情况,家长能否将钱款追回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直播打赏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应该退还。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应该退还。但是,如果家长对孩子网络充值也有相应责任,比如没有充分履行监护责任,监护人明知或应知未成年人存在绕过防沉迷限制而未采取有效监护措施,导致未成年人超额充值;未保管好自己的支付账户、没有给孩子的手机设置青少年模式等,是可以减轻网络公司的赔偿责任的。
随着我国未成年网民的规模不断扩大,接触网络游戏的未成年人也越来越多,国家有关部门已经陆续出台了多项规定来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其中,2021年8月,被称为“史上最严防沉迷新规”的《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就规定,所有网络游戏必须接入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系统,所有网络游戏用户必须使用真实有效身份信息进行游戏账号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含游客体验模式)向未实名注册和登录的用户提供游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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