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划定范围
(一)中心城区:东至兰南高速,南至兰南高速与宁西铁路交界处,西至二广高速,北至二广高速连接线(兰南高速、沪陕高速、二广高速、商南高速合围区域)。
(二)官庄工区:东至黄山路,南至辽河路,西至西环路,北至人民路和中石化南阳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南阳油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及中石化河南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周边区域。
(三)职教园区:东至迎宾大道,南至皇石路,西至鸭河路,北至滨湖路。
(四)全市范围内的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码头、机场、工矿企业、施工工地等。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
(一)本通告中非道路移动机械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类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1.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的。
2.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机械,以及排气烟度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或目视有明显可见烟的机械。
三、禁用区管理要求
(一)禁用区内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0〕30号)要求编码登记上牌,定位联网实时在线,且有尾气检测合格报告。
(二)禁止使用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用燃料,鼓励优先选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五)用于应急抢险工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本通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南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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