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信网 责编:孙宝震 2024-09-02 08:40:00
信网9月2日讯(记者 顾青青)劳务者在公司突发疾病,劳务方是否要承担责任?2024年7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起由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该案件里,劳务者田先生在青岛海创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海创开发建设)从事维保工作,因在公司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治疗。事后,双方就突发疾病是否为“工伤”说法不一,2023年2月李沧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2018年劳务者田先生在青岛海创开发建设从事维保工作。2021年5月16日,田先生在工作过程中突然晕倒,直至第二天被同事发现后送至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脑梗死、高血压病Ⅲ级(高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绞痛、心功能Ⅱ级、脑膜瘤”。
自2021年5月17日起,田先生因上述病情总共住院过四次,前后累计174天。由于病痛,田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完全自理。根据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于2022年5月31日作出的鉴定意见,田先生的右侧肢体偏瘫,已构成七级伤残。
在法庭上,劳务者田先生主张自己突发疾病时为工作时间,向法院起诉要求青岛海创开发建设赔偿其医疗费20735.62元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79264.38元,合计100000元。
对于田先生的主张,青岛海创开发建设并不认可,该公司表示田先生为退休人员,工作内容为辅助另一员工对办公大楼进行维修保养。平日工作时间为双休制,不需夜班及加班。
在法庭上,该公司主张,田先生突发疾病当天为休息日,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且根据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意见书,田先生晕倒源于脑梗死等突发疾病。
综上,该公司认为,在非提供劳务期间因自身突发疾病导致受伤,该公司不存在过错。
一方主张在工作时段突发疾病,一方则主张发病时间为非工作时段。李沧区人民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及证人证言进行了审理。
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提供劳务方和接受劳务方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表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证人证言证实,田先生平时基本每天晚上住在单位,与其之前所说只有夜间值班或加班住在单位的主张并不一致。
此外,法院认为,田先生并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损害与向青岛海创开发建设提供劳务之间存在关联。结合田先生的既往病史及此次突发疾病的诊断病因,李沧区人民法院认为无法认定田先生是在为青岛海创开发建设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劳务受到损害。综上,2023年2月20日,李沧区人民法院驳回了田先生的上诉请求。
[来源:信网 编辑:孙宝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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