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联合通报6起“大棚房”问题典型案例,问题主要集中在以设施农业用地为名建设非农业设施,用于餐饮、观光旅游、休闲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是超标准建设大棚“看护房”,甚至进行豪华装修,对外出租或销售。这是钻国家设施农业用地特殊政策空子的非法占地行为。
“大棚房”问题的本质是改变土地性质用途,是农地非农化。国家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在设施农业用地方面给予了很多优惠政策,但绝不允许一些人打着设施农业的幌子占用耕地。
出于设施农业能够有效提高农产品质量、实现错季种植,是促进农民增收的好路子,很多农民对于发展设施农业有着很高的热情。
从“大棚房”问题通报及近期陆续出台的耕地保护新规定新政策来看,设施农业建设中要注意以下4点:
1、设施农业必须用于农业生产
设施农业首先是农业,其目的是从事农业生产,不以农业生产为目的的设施农业建设是违法违规的。
这方面,有发展设施农业意愿的农民一定要认真判别。比如说养猪、养牛、养鸡、养鸭、养肉鸽,这些养殖活动是为人们生产和提供食品,这便是属于设施农业,但养信鸽、养用于比赛的马匹、用于观赏的鱼等,甚至建立信鸽基地、建赛马场,便不再是农业生产的范畴;种植类设施农业所建大棚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如果种植一些奇花异草用来观赏旅游,这就成了典型的“大棚房”问题。
2、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要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
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比如工厂化作物栽培中连栋温室、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水产养殖池塘、育种育苗场所等等。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比如,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比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有些用地是政策文件明确提出不能作为设施农业用地的,比如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场所;各类农业园区中的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3、养殖类等设施农业不能再占用基本农田
在2019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出养殖类及破坏耕作层的种植类设施农业,在不可避让的情况下,在落实补划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少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但在去年年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也就是说,今后建设破坏耕作层的设施农业,一点永久基本农田也不能占用。
4、养殖类等破坏耕作层设施农业需先批才能建设
在以往的设施农业用地政策中,设施农业按农用地管理,不需要按建设用地报批,不管是占用耕地还是其他土地,只要符合政策要求,只需要按要求备案即可。先前是报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后来是报乡镇政府备案。
但在去年年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出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这样一来,养殖类等破坏耕作层设施农业需先报批才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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