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了一辆二手的“新车”
可是它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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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小W与经营二手车买卖的小Z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向小Z购买小轿车一辆,约定价格4.88万元。小Z告知小W该车未投保商业险,只投保了交强险。交车不久后小W驾驶该二手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法院判决小W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伤者18.32万元及其他损失。小W发现该二手车并未投保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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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小W认为,涉案车辆在购买时没有投保交强险,小Z严重违反了买卖合同中的告知义务,致使小W在交强险范围内自行承担了赔偿责任,小Z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小W损失。
小Z认为,交通事故是由于小W自身原因发生,与小Z无关,且在卖车时已经向小W转述了原车主投保情况,但小W并未进一步核实,所以不存在故意不告知的情况。
法院认为,小Z向小W出售的二手车辆未购买交强险,与其承诺相悖,存在违约行为,应当对小W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小W作为交强险投保义务人,未核实车辆投保情况就上路行驶,自身也存在较大过错。双方均存在过错,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法院根据过失规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量其他因素,最终酌定由小Z承担45%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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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小法提示
虽然是小W自行驾驶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但如果小Z未违反承诺,车尚在交强险保险期间内,小W就不会自行负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金额,因此小Z的违约行为与小W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小W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但小W作为投保义务人未通过积极行为避免上述风险行为的发生,自身存在较大过错。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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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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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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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包铁新媒体工作室 闫玮
审核|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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