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微信转账520和1314能要回吗?”之类的话题频频冲上热搜,“1314、520等具有特殊含义数额的转账,带有爱情的象征意义,属于一般赠与,完成后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的知识点,也开始逐渐为大众所熟知。难道只要是“1314”、“520”等具有特殊含义数额的转账就一定要不回吗?
基本案情
杨某与房某于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16年房某与王某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二人相处期间,房某以“520”、“1314”等金额向王某进行了多笔转账,并备注“爱你”、“老婆,新年快乐”、“老婆,我爱你”等情侣间表达爱意的文字,杨某发现后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财产权利,未经配偶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房某在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多笔向王某进行有特殊含义数额的转款,并备注特殊称谓和表达爱意的文字,行为显然逾越了正常男女交往的范畴,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系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该部分转款不属于合法赠与,王某应当返还。判决作出后,被告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以受赠人是否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一定义务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赠与和附条件的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一般赠与完成后则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则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恋人”需量力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排除在彩礼认定范围之外。此种将“恋爱行为”与“订婚行为”相互独立的认定方式,把情侣双方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而互赠价值不大的礼物与礼金的行为,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礼金行为区分开来。以此为基础,实践中也常将情侣间互赠的“1314”、“520”等具有特殊寓意数额的转账认定为一般赠与,在赠与行为完成后自然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所以情侣在选择以赠与特殊寓意数额礼金的方式表达爱意时应当量力而行。
由于对此类认定内容缺乏全面的了解,在传播过程中也造成了公众一定程度上的误解,误认为只要赠与的是“1314”、“520”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额就不用返还,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赠与“情人”应返还
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以及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内容可知,对公序良俗原则的遵循是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的前提。
如上述案例中,房某在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王某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期间房某多次多笔向王某进行有特殊含义数额的转款,并备注情侣间的特殊称谓和表达爱意的文字,行为显然逾越了正常男女交往的范畴,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系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王某由此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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