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科技厅下发通知,组织开展2024年山西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孵化器运营主体申报时间为2024年8月29日—9月30日。
通知明确认定条件——
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须满足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突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的服务宗旨。
2.管理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
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洽谈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营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20家以上)。
5.累计毕业企业达到10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500个(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10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300个)。
6.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7.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60%以上。
8.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2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
9.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在1年以上(2023年8月1日以前注册运营),并按山西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10.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11.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政策。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5.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
6.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7.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2条以上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3.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来源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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