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2120字,阅读完毕约需11分钟
一、“贞观”被封号
9月4日,微信公众号“贞观”据传因违反《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被屏蔽所有内容,账号已被停止使用。
此前,“贞观”发布的文章《一个外地女孩,死在了我出租的公寓》引发热议。同时也引起了对该文章陈述内容的真实性的探讨。
笔者当时也有感而发,写了一篇关于女孩骨灰处理的文章,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这里。
非常让人可惜的是,尽管贞观公众号在引发“虚假信息”争议后主动撤下了这篇文章,但还是被封号了。
二、被封号的原因
我想,贞观被封号的原因,大概率是因为被认定“发送不实信息,制造谣言”。
理由是,我也差点因此被封号。
笔者曾经写过这篇文章。
如果你现在点开这篇文章的话,会看到这样的画面。
而笔者当时收到的通知是这样的:
“关于公众号违规处理的通知
你好,经用户投诉,发现此公众号涉嫌发布不实信息的行为,违反《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4.9条规定,违规消息“法国巴黎奥运会到底有没有必要自带空调?”已被第三方评估为谣言,发送谣言有可能进行封号处理,请遵守规范,让我们共创健康绿色的运营环境。如有异议,可发起申诉。”
然后我还特地去查阅了一下这个4.9条规定。
“4.9 谣言类内容
发送不实信息,制造谣言,可能对他人、企业或其他机构造成损害的内容。”
所以说,结合自身的经历,我判断贞观被封号是因为触碰了这个4.9条规定,被认定为“发送不实信息,制造谣言”,所以才被封号的。
三、4.9的认定标准
4.9的内容才几十个字,但是信息量巨大,特别值得玩味。1
1、发送不实信息
这句话的含义是:
只要你发送了有一点不真实内容的信息,无论主观上是否存在发送不实信息的故意,无论主观上是否尽力进行核查但没有能力或没有完全彻查清楚,只要客观上发送的信息有不真实的部分,就可以认定为“发送不实信息”。
这是个不要求主观故意的,纯粹以客观行为和结果认定的违规。
2、制造谣言
这句话的含义是:
主观上有制造虚假信息的动机,客观上从事了制造虚假信息的行为,并且源头在自己,哪怕没有进行大规模的传播,只要被他人信以为真进行传播了,就能构成违规。
3、发送不实信息与制造谣言的区别
“制造谣言”是“发送不实信息”的源头,而“发送不实信息”是传播谣言的扩大器,“制造谣言”必须要主客观相统一,“发送不实信息”只要有客观行为,不强主观故意。
4、发送不实信息与制造谣言的认定标准
笔者一直认为,不实信息与谣言的认定标准,要看信息的真实部分与不真实部分的比例,信息的重点部分与非重点部分哪些是真实的,以真实部分占比的多少来判断该信息是否是“不实信息”或者“谣言”。
例如,在贞观引起争议的文章中。
真实部分的内容有:女子在出租屋内非正常死亡,生前系某大学毕业生,曾参加过多次考公考编但未被录取,死后骨灰被撒在某条河流。
不真实部分的内容有:非正常死亡的出租屋不在西安而在咸阳,生前并不是211重点大学毕业,参加过考公考编但笔试成绩不是第一名,骨灰撒在河流是依据当地风俗而不是随意抛撒。
按照笔者的理解,真实部分内容的占比还是比较大的,将其认定为“不实信息”或者“谣言”似乎不太妥当。
如果这样理解的话,那么对4.9的认定就是不准确的,就会对贞观被封号感到困惑。
真实的4.9的认定标准:只要有与事实不相同的地方,就可以认定为“不实信息”或者“谣言”。
最高人民检察院曾经刊载过这样一篇文章《谣言型犯罪中“谣言”该如何理解》
在这篇文章中,作者是这样阐述的:
“以事件所含信息真实性的成分比重或是否证实作为虚假信息的判断标准不具有科学性。对于一个重大事件而言,即使是含有1%的虚假成分也可能会严重危害社会,因为这1%的虚假成分可能是关键事实或者传播中人们最为关注的事实,所以只要是虚假的信息,不管虚假成分在整个事件中所占比重多大,它本身的虚假性都是100%。同时,根据虚假成分的比例来判定是否为谣言,也不具备实践上的可操作性。”
从这篇文章的精神来看,在谣言类犯罪中,重大信息中,只要要虚假的成分,哪怕只有1%,就可以认定为谣言。
如果按照这样的标准,贞观死得不冤,
这也给了我们广大网民一个警醒,在传播信息的过程中,怎样不违反4.9?
我给大家几个建议。
1、转发、评论被现代科学证明或者已经客观发生过的消息,例如:可以转发评论人们对地球是圆形的观点,转发评论人们对今天上午刚下过的暴雨的事实的陈述和想法。
2、转发、评论来自《人民日报》、《解放军报》、《求是》等官方媒体的信息,和中央信息保持一致,确保信息来源的真实可靠性,即使偶尔出现“亩产两万斤”这样的信息,也不会认定为“不实信息”.
3、转发、评论既无法证明、也无法证伪的信息,这种信息尽管无法证明是真实信息,也无法被认定为为是“不实信息”。例如:转发、评论风水、堪舆对命运可能的影响,人类在死亡后可能到达的境界等。
只要熟练掌握了上述三条原则,基本就可以规避4.9。
四、结语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大家都应该遵守法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摘自人民领袖于2015年12月16日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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