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山市应急管理局
近日,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中山南区树涌西环七路与圣都南路交叉口在建厂房“5·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5月10日19时,位于南区树涌西环七路与圣都南路交叉口在建厂房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发工程项目位于中山市南区树涌西环七路与圣都南路交叉口在建厂房,为新型高效速冻设备生产线增资扩产技术改造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四川川硕建设有限公司,分包单位为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术有限公司。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术有限公司与四川川硕建设有限公司签订防水施工合同,负责本项目防水施工工作。
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查,事发项目5层屋面涉事天井由四川川硕公司建设,并且在涉事天井周边设置高1200mm的钢管和600mm的混凝土反坎作为防护措施。5月7日,为方便进行项目5层屋面龙骨施工和防水施工,四川川硕公司安全管理部经理李某安排2名架子工将1200mm的钢管防护拆除,改为在涉事天井上方铺盖木方和1.5厘米厚的木板作为防护。
事故发生前,项目经理李某良独自进行日常工地安全巡查时发现5层屋面涉事天井洞口的木板被移除,仅口头要求现场工人将盖板放回天井洞口,未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其他安全防范措施。
据现场工人反映,5月10日上午,涉事天井洞口仍有木板防护,防护木板不知何时被何人移走。当晚19时左右,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术有限公司现场作业人员朱某、宋某建、胡某炎、陈某红(死者)在该项目5层屋面进行铺设自粘防水卷材作业时,陈某红(死者)不慎失足从5层涉事天井洞口跌落至4层楼面受伤,后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直接原因分析
事发项目5层屋面涉事天井未按“3.2.3在建工程的预留洞口、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等孔洞以及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1.2m的楼层周边、楼梯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和沟、坑、槽等边沿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严禁随意拆除”的要求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陈某红失足从涉事天井洞口跌落至4层楼面致死。
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施工单位四川川硕建设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要求落实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发位置的屋面天井未按规范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2.四川川硕建设有限公司新型高效速冻设备生产线增资扩产技术改造项目的项目经理李某良未严格督促、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发位置的屋面天井未按规范落实安全防护措施)。3.分包单位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术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胡某武、朱某、宋某建、胡某炎、陈某红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发位置的屋面天井未按规范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4.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祥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发位置的屋面天井未按规范落实安全防护措施)。5.监理单位广东中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到位。监理单位未有效对施工单位施工进行监督,对工地上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日常检查流于形式,没有正确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2024年7月4日,经市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总工会,南区应急管理局、城市建设和管理局召开刑事追责会议,一致认为该事故中四川川硕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某良存在涉嫌刑事犯罪情形,建议将相关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施工单位四川川硕建设有限公司。建议由南区街道办事处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四川川硕建设有限公司新型高效速冻设备生产线增资扩产技术改造项目的项目经理李某良存在涉嫌刑事犯罪情形,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若公安机关决定对李某良在该起事故中涉嫌的犯罪行为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建议由南区街道办事处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分包单位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术有限公司。建议由南区街道办事处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4.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祥。建议由南区街道办事处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5.监理单位广东中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议由住建部门依法处理。
调查报告原文如下:
5月10日19时,位于南区树涌西环七路与圣都南路交叉口在建厂房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中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总工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区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中山南区树涌西环七路与圣都南路交叉口在建厂房“5·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相关的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经调查认定,中山南区树涌西环七路与圣都南路交叉口在建厂房“5·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企业情况1.四川川硕建设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施工总承包单位:四川川硕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75D1E8A,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张某权,注册资本:壹亿元整,成立日期:2021年01月25日,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驿都大道中路337号1栋1单元20层3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建筑劳务分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建设工程设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公路工程监理;建设工程监理;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勘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设备销售;土石方工程施工;专业设计服务;对外承包工程;规划设计管理;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装卸搬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术有限公司
分包单位: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6GHTBXQ,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赵某祥,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佰万元,成立日期:2021年5月25日,营业期限:长期,住所:中山市石岐区岐环路7号42卡,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一般项目: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工程管理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消防技术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建筑用石加工;石灰和石膏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砌块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密封用填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安防设备销售;消防器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广东中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东中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13222XT,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蔡某,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佰万元,成立日期:1995年12月26日,住所:中山市石岐区南安路23号后座,经营范围:承接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公路工程的建设监理以及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业务;承接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承接各类工程咨询业务,包括规划咨询、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及资金申请报告和节能评估报告,评估咨询,节能审查和工程项目管理;承接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业务及政府采购咨询服务业务;承担广东省内抗力等级5级及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下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业务;承包各类建筑业工程;销售:建筑材料、建筑机械设备;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事发工程项目位于中山市南区树涌西环七路与圣都南路交叉口在建厂房,为新型高效速冻设备生产线增资扩产技术改造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四川川硕建设有限公司,分包单位为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术有限公司。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术有限公司与四川川硕建设有限公司签订防水施工合同,负责本项目防水施工工作。(二)相关人员基本信息1.企业主要负责人身份信息
李某良,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成都市龙泉驿区****************,系四川川硕建设有限公司新型高效速冻设备生产线增资扩产技术改造项目的项目经理。
赵某祥,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日,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湖北省石首市高陵镇,系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2.死者身份信息
陈某红,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系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术有限公司的防水施工工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查,事发项目5层屋面涉事天井由四川川硕公司建设,并且在涉事天井周边设置高1200mm的钢管和600mm的混凝土反坎作为防护措施。5月7日,为方便进行项目5层屋面龙骨施工和防水施工,四川川硕公司安全管理部经理李某安排2名架子工将1200mm的钢管防护拆除,改为在涉事天井上方铺盖木方和1.5厘米厚的木板作为防护。事故发生前,项目经理李某良独自进行日常工地安全巡查时发现5层屋面涉事天井洞口的木板被移除,仅口头要求现场工人将盖板放回天井洞口,未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其他安全防范措施。据现场工人反映,5月10日上午,涉事天井洞口仍有木板防护,防护木板不知何时被何人移走。当晚19时左右,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术有限公司现场作业人员朱某、宋某建、胡某炎、陈某红(死者)在该项目5层屋面进行铺设自粘防水卷材作业时,陈某红(死者)不慎失足从5层涉事天井洞口跌落至4层楼面受伤,后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分析事发项目5层屋面涉事天井未按《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3.2.3在建工程的预留洞口、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等孔洞以及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1.2m的楼层周边、楼梯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和沟、坑、槽等边沿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严禁随意拆除”的要求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陈某红失足从涉事天井洞口跌落至4层楼面致死。(二)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情况1.施工单位四川川硕建设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要求落实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发位置的屋面天井未按规范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2.四川川硕建设有限公司新型高效速冻设备生产线增资扩产技术改造项目的项目经理李某良未严格督促、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发位置的屋面天井未按规范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3.分包单位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术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胡某武、朱某、宋某建、胡某炎、陈某红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发位置的屋面天井未按规范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4.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祥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发位置的屋面天井未按规范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5.监理单位广东中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到位。监理单位未有效对施工单位施工进行监督,对工地上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日常检查流于形式,没有正确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四川川硕建设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要求落实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术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胡某武、朱某、宋某建、胡某炎、陈某红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四川川硕建设有限公司和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为吸取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事故责任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对中山南区树涌西环七路与圣都南路交叉口在建厂房“5·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的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2024年7月4日,经市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总工会,南区应急管理局、城市建设和管理局召开刑事追责会议,一致认为该事故中四川川硕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某良存在涉嫌刑事犯罪情形,建议将相关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施工单位四川川硕建设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要求落实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发位置的屋面天井未按规范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的责任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南区街道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四川川硕建设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四川川硕建设有限公司新型高效速冻设备生产线增资扩产技术改造项目的项目经理李某良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发位置的屋面天井未按规范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事故发生。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由于李某良存在涉嫌刑事犯罪情形,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若公安机关决定对李某良在该起事故中涉嫌的犯罪行为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建议由南区街道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四川川硕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某良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分包单位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术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胡某武、朱某、宋某建、胡某炎、陈某红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发位置的屋面天井未按规范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的责任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南区街道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术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4.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祥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发位置的屋面天井未按规范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南区街道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祥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5.监理单位广东中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到位。监理单位未有效对施工单位施工进行监督,对工地上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日常检查流于形式,没有正确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上述行为建议由住建部门依法处理。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一)四川川硕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川硕建设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针对该起事故中暴露出的各种问题,深刻反思,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全面排查项目施工过程存在的安全隐患并立行立改,为承包单位提供有效的安全作业环境。
(二)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术有限公司
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术有限公司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加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现场作业环境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三)南区街道办事处
南区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行业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办部署要求和省、市的工作安排,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清单化整改,动态化清零。抓好建筑施工安全排查,重点对高支模、深基坑、脚手架、起重设备吊装、有限空间作业、电气焊、动火作业、高处作业等施工环节进行管控,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严查严管抢进度、赶工期、盲目招工、无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恶劣天气违规强行施工,严防高空坠落、坍塌等事故。
中山南区树涌西环七路与圣都南路交叉口在建厂房“5·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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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凯、陈黎花
校对:唐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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