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公司股东享有对公司大小事项的知情权。而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那么,该会计账簿是否包括会计凭证?下面这个案例就涉及这一问题。
王卫平是凯君公司的股东,于2022年11月、2023年1月通过邮寄方式,于2023年1月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凯君公司提出书面申请书,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原始会计凭证,但凯君公司在收到该申请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王卫平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请求作出书面答复,故王卫平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王卫平是凯君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知情权是否包括对会计凭证的知情。
首先,王卫平能否就知情权提起诉讼?案发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因此,王卫平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凯君公司主张王卫平并没有向公司申请查阅案涉材料,要求查阅案涉材料的是另一名股东王文,但在王卫平提交的证据中,材料均是以王卫平的名义申请,并未以王文的名义申请,仅是联系人写的是王文,故凯君公司以查阅案涉材料的不是王卫平为由,主张驳回王卫平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
其次,王卫平能否查阅公司会计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由此可知,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公司法仅将股东可查阅的财会资料范围限定为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没有涉及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故,王卫平申请查阅的财会资料是会计账簿所包含的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而不应当包括会计凭证所包含的资料即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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