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圣祥
“父亲带孩子骑行遭碾压”一案引发社会持续关注。一名11岁少年跟着父亲以及自行车队在双向公路上骑行,结果在接近中线时,摔倒进入对面车道,之后遭汽车碾压,少年经抢救无效身亡。目前,司机姜某已经“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批捕。
网传行车记录仪画面
“本来是一场意外交通事故,司机根本来不及反应,为什么变成了刑事案件?”不仅涉事司机家人提出了质疑,关注此事的网友们大多也替司机喊冤。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事发时,对面骑行的小孩被同行的自行车碰了一下,导致孩子从正常骑行状态,直接摔倒在对向行驶中的汽车前方,然后被汽车碾压。从摔倒到碾压,时间很短。
本案一个比较特殊的情节是,事发路段尚未正式通车,暂不允许通行。但据当地群众反映,该路段已经修好2、3年了,平常就有很多小汽车在该路段通行,行车记录仪中记录的情况也是如此。涉事路段虽然处于已竣工未交付的状态,但由于相关方面并未采取相关禁行措施,事实上已经处于畅行无阻状态。而且,未注意到涉事路段并未正式通车的过失,与未能及时避开摔倒的孩子的过失,显然不是一回事。前者最多只是违规通行,并不涉及犯罪。
我国法律规定,12周岁以下儿童不能在公共道路上骑自行车。而且,骑自行车上路,不能闯红灯,不能进入机动车道,要在非机动车道或在道路右侧行驶,都是基本常识。带孩子在机动车道骑行的父亲,显然存在更大过失。
孩子死亡的最终结果,虽然是因司机碾压造成,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认定,并不是简单套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评价司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关键在于评价司机能否预见到孩子突然摔倒在自己的车道。如果既无法预见,也没有反应时间,则司机没有实施危害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16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意外事件与过失犯罪的界限,其实还是比较清晰的。
评价此案中司机驾驶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应该进行模拟实验,检验司机在当时情况下有无及时避让可能。之前其他类案的模拟实验显示,一般行车避让反应时间为2.5秒,而根据网络流传的行车记录仪记录,本案中留给司机的反应时间,应该是达不到这个时间。
无独有偶,9月4日,上海高院也公布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行人周某闯红灯过马路,碰撞到骑行电动车的林某致其摔倒,进而被刘某的轿车碾压。周某见状逃离现场,林某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定,行人周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负主要责任;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刘某在绿灯时驾驶小客车正常通行,在本起事故中无需承担责任。最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行人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而司机刘某既无罪也无责。此案的判决,应该给本案带来更多启发。
悲剧的发生的确让人痛心,但评价一个人是否犯罪理应非常严肃。是否具有预见能力,是区分疏忽大意过失和意外事件的关键。不能因为案件引起广泛关注,就选择“从重处理”。相反,正是因为备受关注,所以具有极大的普法意义,更要做到公平公正,把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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