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以案释法】梁某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被罚人民币8万元!
液化石油气(俗称“煤气”)
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等行为
堪比一颗人为炸弹
稍有不当极易引发爆炸
一旦“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近日,怀集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查处一起未取得经营许可证销售液化石油气、非法运输案件,对当事人梁某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回顾:
2024年1月28日,怀集县城管局接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诗洞中队提供的案件线索,称在怀集县永固镇宿安路段进行例行检查期间,发现一辆轻型厢式货车装载38个液化石油气钢瓶,均为重瓶。县城管局联合县交通运输局立即赶到现场,对涉事车辆以及物品依法采取查扣等行政强制措施。
查处结果:
1
县城管局对梁某涉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梁某携带液化气钢瓶(空瓶)到广宁县某代充点购买液化石油气,并运输至怀集县永固镇进行销售经营活动。2024年8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梁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
2
据了解,经县交通运输局立案调查,当事人梁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使用轻型厢式货车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广宁县运载液化石油气重瓶至怀集县永固镇。2024年3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梁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
▍ 来源:怀集人民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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