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50年代,杨老先生和樊老先生是大学时代的同班同学。上世纪80年代,杨老先生回到上海,与樊老先生来往比较密切。
樊老先生(化名)去世后,一位年过九旬的杨老先生(化名)拿着樊老先生开具的30万元的储蓄存单到银行取款。杨老先生说,这是老同学樊老先生留给他的遗产,然而银行无法辨别其中缘由和遗嘱真伪,拒绝了杨老先生的取款请求。
杨老先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银行支付被继承人樊老先生在被告处开立的账户中的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法院经审理,查明了樊老先生在生前,写下的多份遗嘱。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银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老先生支付涉案账户内存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
来源:@新闻晨报
编辑:杨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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