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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员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相应的工资补偿,核心的原则是“应休未休,应补尽补”。
在计算工资补偿之前,必须首先明确哪些情形属于年休假未休。一般来说,以下几种情况可视为年休假未休:
1.员工主动放弃:但需注意,这种放弃需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需确保员工在放弃时未受到任何形式的胁迫或误导。
2.用人单位未安排:由于工作繁忙、岗位特殊等原因,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3.跨年度未休:部分地方规定,年休假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但超过规定期限仍未休的,视为未休。
那么应休未休年假工资如何计算?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年休假未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此处“日工资收入”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除以实际发放工资天数(职工本人年平均月工资÷职工本人年实际发放工资天数)。
在实际操作时应当注意:在计算日工资收入时,需将加班工资从月平均工资中剔除,以反映员工正常的薪资水平;此处计算的是员工实际出勤的天数,而非简单的日历天数,需根据考勤记录准确计算;部分地方规定,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不得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
假设某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已剔除加班工资),年应休年休假天数为10天,实际未休年休假天数为5天,且当地无上限规定。则该劳动者应获得的年休假工资补偿为:8000元÷21.75×5×300%=5517.24元。
劳动者应在每年年底或离职前,根据自己的休假情况,向用人单位提出年休假未休的工资补偿申请。申请时需附上未休年休假的证明材料,如考勤记录、工作安排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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