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后,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给付工程款,承包人依法享有就承包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网友咨询:
承包人可以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吗?
王向前律师解答:
为了保护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民法典》赋予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担保工程价款债权的实现。承包人原则上有权事先或嗣后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由于承包人放弃或者限制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会造成其责任财产的减少,有可能因无法及时足额偿付建筑工人的工资损害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故此,需要对该种放弃权利的行为予以规制。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王向前律师补充: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王向前律师
男,汉族,1969年5月4日出生,兰州大学法律硕士,三级律师,甘肃朝蓬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掖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张掖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甘肃省刑事和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张掖市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张掖市律师讲师团讲师,甘州区《民法典》宣讲团成员,甘州区家庭教育宣讲团成员。
执业24年,现任中共甘州区委、甘州区人民政府等机关、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2023年5月被甘州区司法局评为2022年度全区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2023年6月被张掖市律师行业党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23年12月被中共甘州区委宣传部、甘州区司法局评为“五星级律师”,2024年2月被张掖市律师协会评为优秀律师,2024年4月被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甘肃省司法厅评为全省“八五”普法中期评估先进个人,2024年6月被甘肃省律师行业党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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